浅谈信用证欺诈原因及其防范措施.doc

  1. 1、本文档共1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浅谈信用证欺诈原因及其防范措施

浅谈信用证欺诈原因及其防范措施目前,在我国进出口贸易结算中,有50%以上采用信用证方式,但是信用证业务自身的复杂性和游离于基础合同的独立抽象性加重了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督的难度。 一、信用证欺诈的概念及构成 1.信用证欺诈的概念 信用证欺诈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信用证欺诈形式复杂,种类繁多,可以泛指一切涉及信用证交易的欺诈行为;狭义上的信用证欺诈则是指受益人实施的欺诈行为。而本文认为信用证欺诈(Fraud in Letter of Credit)是在国际贸易信用证支付(包括信用证交易和基础交易)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假象或蒙蔽事实真相,诱使其他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依赖于该认识做出意思表示,从而失去属于自己的财产或放弃某项法律权利,以达到从中获取一定不当利益的目的而为的行为。在这里,一方当事人可能是受益人、开证申请人,也可能是受益人与船方共谋、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共谋、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共谋。 2.信用证欺诈的构成 一般认为,信用证欺诈的构成应具备以下条件: (1)信用证一个或几个当事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既明知其欺诈行为可能使另一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认识,并希望另一方当事人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为一定行为。 (2)客观上欺诈的一方有积极的欺诈行为,如伪造虚假情况或蒙蔽事实真相,明知该做法会给对方造成损害还去作为的行为。 (3)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认识做了某种显然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的行为。 应当指出的是,在信用证欺诈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性是区别于买卖合同中一般违约的重要特征,在违约行为中,违约人不存在利用信用证方式欺诈对方并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的故意。 二、信用证欺诈的原因 1.信用证自身存在理论上的缺陷(即“独立抽象性”原则)是造成信用证欺诈的原因之一 信用证制度本身的缺陷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信用证交易遵循两大基本原则:独立抽象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独立性原则是指跟单信用证独立于其赖以存在的基础合同,即使跟单信用证中包含有对合同条款的援用,开证行也与基础合同无关,不受合同内容的约束。开证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后,经审核只要其表面上与跟单信用证条款相符,开证行就负有无条件的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开证行既不能因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而拒绝付款,也不能因开证申请人破产等其它原因对抗受益人的付款要求。同样,开证行支付信用证款项后向开证申请人主张收款权利,进口商也不能以合同纠纷为由予以对抗。抽象性原则,是指跟单信用证交易是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的单据交易,其所指向的标的是跟单信用证项下的单据,而不是具体的货物,体现的是单据与款项的对流过程。它是独立性原则的延伸,银行在决定是否要付款时唯一的依据就是单据,开证行只审核单据的表面,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合格,开证行就必须付款,即使这些单据所代表的货物与合同中的规定不相符。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所负的责任是按“严格相符原则”审单,只要卖方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银行就必须付款,对于单据的真实性、买卖双方的资信以及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银行没有了解的义务。正是这种支付环节与基础合同履行相独立的制度在保证银行在付款时的独立地位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放任了欺诈行为的发生。 2.部分从事国际贸易的业务人员素质较低,其防范意识差,也是造成欺诈行为发生的原因 从事信用证欺诈活动的人往往都是具有比较丰富的国际贸易经验,整个欺诈过程都会经过详细周密的计划,对于普通的缺少经验和相关知识的业务人员而言,往往是无法识别的。例如,利用预借提单,倒签提单、重复签发提单的方式对买方进行欺诈,这种提单在表面上都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但实际上是托运人和承运人合谋签发的不符合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卖方可凭此要求 银行议付货款,即使买方收到货物时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迟延,也无法免除向银行偿还其已付货款的责任。如1996年4月至1997年10月间,顺德人廖耀圻经公司董事长康家乐等人同意,编造虚假进口货物合同,分别在5个不同的金融单位开立信用证共29份,总开金额为1905.86万美元,后在银行议付后全部贴现,涉嫌骗取资金1905.86万美元。1997年10月至1998年5月间,康、廖两人再次使用上述手段骗开信用证共31份,总开证金额为1718.62万美元,部分在银行议付贴现,共骗取银行资金624.48万美元,导致开证银行发生信用证垫款410.9万美元和人民币904万元不能收回。诸如此类使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的案例已是屡见不鲜,而且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这种情况对于缺乏经验的国际贸易新手往往是难以识别,难以应对的。 3.银行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认证单证的真假,也是欺诈活动屡屡成功的原因 根据UCP500第15条规定:“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

文档评论(0)

docman126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