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出口合同FOB条款陷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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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出口合同FOB条款陷井

警惕出口合同FOB条款陷井近年来,我国的国际贸易合同中出口以FOB 价格条款成交,进口以CIF 价格条款成交的比例逐渐增多,某些外贸企业已达80%以上,甚至超过了贸易额本身的增长幅度。究其原因, 我们发现, 不少中国卖/买方认为,出口以FOB价格条款成交,进口以CIF价格条款成交,卖方/买方比较省事,可以省却耗费在租船订舱,投保等环节上的诸多精力及费用,全力以赴做好与贸易本身有关的工作。也有不少新走进国际市场的外贸企业, 由于业务不熟练,常常对于包含在整个国际贸易过程中的运输、保险等环节研究不多,或者说重视不够,往往陷入风险之中。 一、出口FOB条款合同增多的原因 1.八十年代,我国的对外贸易实行的是国家统制政策,除少数三资企业外,外贸经营权局限于各级的专业外贸公司,国家为保护国轮和保险业的发展,提出了出口做CIF、进口做FOB,这成为当时对外贸易洽谈运输条款的准则。90年代以前,上述贸易条款占80%以上。但自从1988年外贸企业试行自负盈亏以来,各公司以至各业务员对外成交往往以盈亏为前提,因此,很少再去考虑保国轮、保国险等因素,这样在对方要求FOB价格条款时,也不去做更多的说服工作,甚至还抱有“现在生意难做,不要说多了反而把生意说跑了”的想法。 2.九十年代以后,随着我国航运市场改革的深入和航运市场的开放,各外资班轮公司纷纷抢滩中国的主要沿海港口。外资船公司的进入,为国外买家指定船公司提供了条件。同时随着三资企业的蓬勃发展,国家逐步放开进出口经营权,我国已不再是专业外贸公司一统天下的局面,而是形成了大经贸的格局。加之国际贸易也从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出口做CIF除国有企业有一定的传统影响外,其他企业是随行就市,使出口FOB的货量有一定程度的上升。 3.随着境外船公司进军中国航运市场,境外货运代理也蜂拥而入。由于外国班轮公司、货代企业的服务好,价格优惠,门到门服务到位,国外买主都愿意指定外国班轮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因此在同我国外贸公司磋商合同条款时,买主要求签订FOB合同条款。尤其是自从我国《国际海运条例》出台以来,获得“无船承运人-NVOCC”经营资格许可证的中外企业已达1600多家,这为国外贸易商指定境外船公司、货代、或NVOCC安排运输提供了更优越的条件。境外货代、无船承运人的活跃,使我国出口做FOB指定代理的货量急剧上升。 4.外国班轮公司在占据我国航运市场一定份额以后,便利用班轮公会、运价组织的名义,在我国航运市场频频炒作运价。1997年以来班轮公司屡屡涨价,涨价次数频,涨价幅度大,涨价通知急都是历史上罕见,使原来略有盈利的运费支出变为无利甚至反亏,迫使中国货主为规避运价风险,对外主动使用FOB贸易术语。另一方面船公司又纷纷让利于外国的FOB买主和CIF卖主,利用其垄断优势地位挤压我国货主的利润空间,在运费之外向中国货主收取各种不合理的附加费,甚至是重复收费,最典型的如2002年初强制向我国货主征收THC(码头操作费,Terminal Handling Charge)。这样在出口FOB贸易术语下,原本由国外买家承担的班轮运费中应包含的THC费用,却硬强加在中国货主头上。因此近几年来出口做FOB的货量连连飚升,有些外资企业已达到80%以上,而且还有上升的趋势。 二、出口合同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弊端 目前我国的国际贸易货物大都是通过海洋运输出口或进口的。众所周知,在我国对外贸易业务中用以确定交货条件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主要是装运港交货的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CIF(Cost,Insurance,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和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这三种。 FOB(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 ……指定装运港)这一贸易术语的责任划分是以货物越过船弦为界,也就是卖方将货交给船公司。从目前FOB的实际使用情况看,指定船公司的少,绝大部分是指定境外货运代理。按照国际商会1990年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已把FOB指定货代这种变形做法专列了FCA术语,即货交承运人,其责任和费用的划分就不是以越过船舷为界,而是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虽然FCA术语已公布10多年,但实际使用却寥寥无几。主要是贸易双方对FCA的认知程度不够,双方在磋商价格条款时,更多考虑的是使用习惯的约定。另外,从卖方角度来讲,使用FCA术语,仍是接受没有物权性质的货代提单,因此双方仍然使用FOB术语的变形做法。 根据国际商会90年代末对40多个国家的调查统计,按使用的频繁程度, FOB排在第一位。在我国习惯把FOB称作“离岸价”,因其不确切而逐渐被淘汰。由于采用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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