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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行教育政策环境下民办高校自我调节
论现行教育政策环境下民办高校自我调节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在历经近30年的沉寂后,在中国大地上重新焕发的蓬勃的生机,截至2007年3月,全国民办高校总数已经达到295所,在校学生280.5万人;独立学院318所,在校生146.7万人。[1]民办高等教育己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政策环境也在逐步优化,国家频布的一系列政策法规既对民办高等教育事业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提供了方向性的路线,又为其发展定下了权威性的规范,提供了强制性的措施。
1 我国民办高校发展当前面临的主要政策障碍
当然,任何一个时代的教育政策都不可能十全十美,政策偏差所产生的问题是各个时期的政府和她的人民都要面临的一个共同的难题。在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空间、环境、土壤尚不完全成熟的条件下,某些政策缺失又成为民办高等教育继续发展的障碍,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1 政策制定中的问题。首先,国家在制定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政策上,缺乏长远考虑和整体规划,对问题缺乏前瞻性和预见性,往往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根据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所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所做的补救性政策。这样难免会使人觉得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不可捉摸,造成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大起大落,从而影响到民办高等教育的持续发展。其次,法律法规条文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在对民办学校的产权认定上,对举办者私有产权的界定不明晰,范围也太窄;虽然指出允许取得合理回报,但对合理回报的取得比例也未做明确规定。最后,政策缺乏对民办高校政府资助的规定,我国目前的大部分民办高校主要还是靠学费支撑办学的,高额的学费一方面使家庭难以承受,也极大地影响了民办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1.2 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尽管国家对民办高等教育给予了法律地位上的保证,但由于缺少专门的负责机构和配套的实施细则,重制定、轻落实,对民办高等教育办学行为有法不依的现象仍然严重,教师职称管理、学生助学贷款、税收优惠政策等规定留于文字化而得不到有效地落实,与公办高校相比,民办高校存在诸多不平等现象;此外,不同地方政府在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落实、机构职能协调,执行效率方面也存在很大差异。
1.3 政策评估中的问题。及时有效的监督检查是教育政策有效执行的重要保证。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单独针对于民办高校的评估体系,一直沿用与公办学校相类同的评估目的、原则和标准,没有考虑到民办高校的发展特点和民办高等教育在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定位、地位与作用。对民办高校的评估管理也是由不同的行政部门负责。另一方面,社会对民办高校进行监督的渠道尚不完善,由于缺乏权威性的民间中介机构,使得我国的民办高校总体上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难以真正建立,也不利于政策的有效执行。
2 在现行政策和教育环境下如何求得民办高校的自我发展
尽管现行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对其发展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限制,但政策的适用不可能一蹴而就,它的演变和完善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我国现行的教育大环境中,以公办教育为主、民办教育为辅的局面也不会轻易改变。因此如何在现有政策和教育环境下自我完善,创新求变,就成了民办高校欲求长期生存发展的当务之急。
2.1 办学理念转变。办教育,求什么?这是民办高等教育举办者应当首先考虑的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按照公益事业的原则开展活动。就其盈余分配而言,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要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此处应该明晰,盈利和合理回报是两个全然不同的概念。因此民办高等教育举办者投资办学,就不可能象投资民办企业一样。教育不完全是产业,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如果强调盈利,就会走偏。民营企业办得不好,也就是赔钱。但民办高校办得不好,那就不是这么简单,会影响一个人的成长,危及一大群人的利益,最终不得不惨烈退出教育舞台,这一点在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史上不乏样例。
而对于合理回报而言,其得以实现的前提是能够获得“办学结余”;对于出资人从办学节余中应获得的回报比例,《民办高等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其进行了诸多的限制,要求根据三个基本因素进行确认:①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半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③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众所周知,高收费是生源的最大障碍,维持教学的支出也必不可少,因此想通过提高费用标准和减少教学支出来获取“回报”显然是不明智的。但如果能够通过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进而提高合理回报的比例,既满足了社会利益,也完全符合举办者的利益,获取一举两得、长线发展的最好结果。在开放的市场中,通过提高办学质量、促进就业率的提升,满足受教育者的需求,增强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进而适当提高学费标准,有效改善教学投入,持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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