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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共性归类原则实用分析

进出口商品共性归类原则实用分析进出口商品归类是海关征税、统计、监管的基础,也是报关员必备的一项重要技能。在运用商品归类依据对商品进行归类时,协调制度注释以其内容繁杂而给人难以把握之感,其实协调制度注释也是有规律的,这个规律就是协调制度注释中阐述的部分归类原则,这些原则涉及的对象货品多样,在注释中的表述也不尽相同,但所涉及的原则都有共性存在,我们把此部分具有共性的规定称为共性归类原则。下面就把这些共性归类原则一一介绍给大家,以便帮助大家更好的掌握住进出口商品的归类技能。 一、涉及商品成分的归类原则 涉及商品成分的归类原则主要是针对混合成分商品而设立的,主要集中在食品、塑料、纺织、金属等商品类别。本原则主要包括百分比界定原则及重量最大原则。 1.百分比界定原则 所谓百分比界定原则是指在混合成分商品中按注释或条文规定的某种(些)成分是否超过、等于或者低于某个固定百分比的情况来确定归类的原则。这几种情况都是存在的,有的时候是超过,有的是等于,有的则是低于,在对具体商品进行归类时,要看清注释内容,根据百分比界定属于哪一种情况,然后有针对性的运用。 第十四类第71章的贵金属合金(主要依据第71章章注5)的规定,只要其中任何一种贵金属的含量达到合金重量的2%,即应视为贵金属合金,且按以下规则归类:① 按重量计铂(或铂族)含量在2%及以上的合金,应视为铂合金;② 按重量计金含量在2%及以上的非铂(或铂族)合金,应视为金合金;③ 按重量计银含量在2%及以上的非铂(或铂族)及金合金,应视为银合金;④ 按重量计含铂(或铂族)、金、银含量单独计算均在2%以下的合金,应视为贱金属合金。 例如:含铁80%,含铜16%,含铂2%,含金2%的金铂合金(未经锻造,用于制喷丝头) 解析:因该商品符合第71章章注释第5,故按铂金将其归 2.重量最大原则 所谓重量最大原则是指在混合成分商品中,一般按重量最大的成分构成的商品进行归类的原则,如果混合成分含三种及以上成分构成的商品在遵守加和规定后,按重量最大的成分构成的商品进行归类。本原则包括当所含若干成分重量相等时的从后归类原则,按品目(或子目)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或子目)的归类原则。 根据第16章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动物产品食品的归类原则(主要依据第16章章注2)规定,主要包括:①归入第16章的食品,其动物产品含量必须超过20%;②归入同一品目的动物产品如果与归入其他品物所属的动物产品相比较时应该合并计算重量;③含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动物食品,应按其中重量最大的那种产品归类,归入第16章相应品目;④当没有哪一种动物产品重量最大时应该归入可归入的有关品目中最后一个品目即从后归类。 例如:某罐头食品按重量计含有10%的鸡肉、含有10%的猪肉(混合的)、含有15%的鱼肉、含有55%的蔬菜,其余为配料。 说明:因为该食品中动物类产品含量(35%)超过了20%并且不属于第16章除外的食品,所以应归入第16章; 鸡肉与猪肉为同一品目16.02项下的产品合并计重含量达到20%,超过了鱼肉的含量,故该罐头应视为品目16.02所列产品构成,应归入品目16.02; 又因为鸡肉(10%)与猪肉(10%)重量相等,应按照从后归类的原则作为猪肉产品归类; 最终按罐头列名归入子目1602.4910。 二、零件的归类原则 零件的归类原则主要是针对单独进口或出口的非成套零件而设立的,主要集中在机电仪等商品类别。塑料、橡胶、贱金属等相关类章也有涉及。作为机电商品(第十六类)、运输设备(第十七类)、仪器仪表(第十八类)等类别重要归类原则的零部件归类原则虽然存在着某种差异但基本原则是一致的。我们应该在把握零件归类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区别对待,以保证归类正确。 零件又分通用零件、专用零件和未列名零件三种情况: 1、通用零件归类。 是指①品目73.07、73.12、73.15、73.17或73.18的物品及其他贱金属制的类似品;②贱金属制的弹簧及弹簧片,但钟表发条(品目91.14)除外;③品目83.01、83.02、83.08、83.10的物品及品目83.06的贱金属制的框架及镜子。 这里关于通用零件的概念显然采用的是列举法,符合上述列举范围内的零件即属于通用零件。 单独进口的通用零件(无论用于何种货品)一律按通用零件归入第十五类相应品目。例如专用于自行车的钢铁制成的滚子链应归入品目73.15。 2、专用零件归类 再次判断是否属于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本类各章所列某一种机器或同一品目项下的多种机器或器具的零件,如果属于则归入相应机器或器具的品目。 但能同时主要用于品目85.17和85.2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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