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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滞报金及滞纳金若干问题探析
进出口货物滞报金及滞纳金若干问题探析海关征税是进出口货物办理通关手续的重要环节,按时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出口税费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尽的义务,关系到进出口货物是否能够合法进出境。进出口货物如果不能如期申报、缴纳进出口税费,就要向海关缴纳滞报金和滞纳金,不仅影响货物通关的效率,而且也给企业带来一笔额外的经济负担。本文主要探讨进出口企业在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时,如何正确理解并处理逾期申报、逾期缴纳而产生的滞报金、滞纳金问题,尤其是在对滞报金和滞纳金的计算上提出作者的思考。
一、关于滞报金的探讨
滞报金是指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未按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而产生滞报,海关按规定征收的罚金,出口货物不存在滞报的问题,也不会征收滞报金。以下关于滞报金的若干问题分析,都是建立在逾期申报(超过申报期限申报),产生滞报金的基础之上的。
(一)申报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自载运该进口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的14日内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申报;超过3个月仍未向海关申报的,依据海关行政强制权中的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货物由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
1.对于“之日”的理解。这里的“之日”不能理解为当日,应理解为“次日”(第二日)。举个例子,例1:载运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于2010年3月6日(星期六)从上海浦东口岸进境,收货人于2010年3月23日向浦东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海关当日作出接受。在例1中,该进口货物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口手续的申报期限为2010年3月20日(星期六),而不是2010年3月19日。在实际的操作中,为了简便,我们可以运用“X+14”的方法来确定申报期限,“X”表示载运该进口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运用到例1中,用“6+14”得出20,即申报期限为2010年3月20日。
2.直转转关进口货物的“两次”申报。直转转关进口货物是指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申报手续,运抵指运地再在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手续的进口货物。由于要办理转关申报和进口申报,故可以理解为“两次”申报,分别存在关于申报期限的理解。按规定,直转方式转关的进口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次日)起14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申报手续;在海关限定期限内运抵指运地之日(次日)起14日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申报手续。举例,例2:载运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与2010年3月2日(星期二)从海关浦东口岸进境,2010年3月19日向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在转关运输承运人按海关规定路线和时间内,于2010年3月20日(星期六)运抵九江,该进口货物收货人于2010年4月8日向九江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在例2中,向浦东海关办理转关手续的申报期限为2010年3月16日(2+14=16),向九江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申报期限为2010年4月3日(20+14=34,3月有31天)。
3.对于“X+14”的误解。在2008年版《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教材》第84页最后一段以及部分报关实务书籍上有这样的文字记载: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按照该说明,例1中,该进口货物申报期限就不是2010年3月20日,因为3月20日为星期六,为法定休息日,应顺延至3月22日(星期一)。在《海关法》、《规定》、《办法》中找不到相应的法律解释。因此,出于严谨和科学的态度,在2009年版《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教材》中对这点规定予以删除,在操作中也要注意此变化。这一点提醒我们,在实际业务中,如果申报期限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该尽量提前申报,以免滞报。
(二)滞报天数
由于逾期申报向海关缴纳的滞报金,以自载运进口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次日)起第15日为起征日,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为截止日,从起征日到截止日称为滞报期限,其天数称为滞报天数。正确确定滞报天数,是海关征收滞报金的基础。
1.滞报金的起征日。滞报金的起征日即申报期限届满日的次日,可以用“X+15”来确定,“X”同样为载运该进口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在例1中,滞报金的起征日为2010年3月21日(星期天),而实际上,该货物滞报金的起征日不是3月21日,而是3月22日(星期一)。依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滞报金的起征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因此,3月21日为法定休息日,则起征日顺延至法定休息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3月22日。
2.滞报金的截止日。滞报金的截止日为海关接受申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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