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大学增设与调整教学单位办法-东海大学研究发展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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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大学增设与调整教学单位办法-东海大学研究发展处

東海大學增設與調整教學單位辦法 84 年 11 月 1 日第28 次行政會議通過 87 年9 月 9 日第23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1 年4 月25 日第6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3 年9 月24 日第9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 年 10 月28 日第200 次校務會議通過 104 年 12 月9 日第18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12 月22 日第206 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東海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因應發展需要,有效運用整體資源,強化辦學 績效,特訂定「東海大學增設與調整教學單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之教學單位包括學院、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博士班、 單獨設立之研究所、學位學程及師資培育中心。 第 三 條 教學單位之增設包含新增院、系、所、學位學程,新增班次及學籍分組,定 義如下: 一、新增院、系、所、學位學程:指新設原先本校所無之院、系、所、學位 學程。 二、新增班次:指既有之院、系、所、學位學程新設學士班、進修學士班、 二年制在職專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或博士班。 三、學籍分組:將單一院、系、所、學位學程,區分為二個以上之組別。 第 四 條 教學單位之調整包含更名、整併、停招及裁撤。相關調整之定義如下: 一、更名:指既有教學單位名稱之變更,而未涉及實質組織與教學領域之變 更調整。 二、整併:分為「原班別整併至領域相近之班別」及「多個領域相關之班別 共同整併為一個新班別(或學位學程) 」等兩類。 三、停招:指停止辦理招生。 四、裁撤:指既有院、系、所、學位學程在停止招生,且已無在學學生後, 消滅既有單位組織。 前項更名與整併得同時進行。整併或更名後,與原有領域差異過大者,應以 增設案程序辦理。 除上述調整項目外,教務處另依教學需要,得責請教學單位進行變更其課程 結構或教學領域之轉型規劃,並評估該教學單位轉型之執行績效。 第 五 條 教學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教務處提出調整方案: 一、任一學制班別經連續二年新生註冊率低於核定人數之百分之七十者 。 二、任一學制班別經一年新生註冊率低於核定人數之百分之五十者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研究發展處提出調整方案: 一、最近一次之工程及科技教育認證結果為不通過認證者或系所評鑑認可 結果為未通過者,或經系所評鑑追蹤及再評鑑認可結果為有條件通過或 未通過者。 二、經學校參考教學單位之教學領域與社會需求、發展性與教育成效等綜合 評估有調整必要者。 本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評鑑,指本校自辦外部評鑑與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 業評鑑機構。 第 六 條 教學單位之增設或調整案,應檢附以下資料送審: 一、增設或調整計畫書。 二、調整案涉及整併者,應另檢附師生安置計畫。 三、其他相關資料。 第 七 條 教學單位之增設與調整,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教學單位提出增設與調整案者,應依序經過系務會議、院務會議、研究 發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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