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白补强规则概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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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白补强规则的内涵及其价值 (一)自白补强规则的内涵 自白补强规则是指仅有被司法机关控诉的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犯罪事实的承认,而没有其他证据对犯罪嫌疑人所犯事实加以证明、担保的,犯罪嫌疑人不应因此而被定罪。目前对于自白补强规则概念的争议主要源于相关法律、法规对其的概念定位相对模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白任意性得到了确定之后,在只有被告人自白作为证据的情况下能否以此作为判决的依据成为自白作为证据具有可采性后面临的问题。自白补强规则即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禁止以被告人的自白作为定案的唯一证据,而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自白补强规则存在的基础和价值在于:一是为了防止由于自白本身的特点而导致误判的产生。自白本身具有虚假性,被告人有可能出于各种原因冒充作案人,也有可能在认为无法证明自白受外力所迫的情况下承认自白是出于自愿的,这时,若仅以自白作为定案的依据就有失公正。二是为了避免偏重于自白。如果立法上允许在只有被告人自白的情况下据以定案,那么,在追究犯罪的侦查、控诉和审判过程中,重心就会放在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白上。而这种偏重会导致刑讯逼供的使用并由此引起在控诉、审判过程中一系列偏重自白的不良反应。 (二)自白补强规则的价值 1程序价值 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的判决直接决定着被告人的命运,被告人面临着被剥夺财产、自由乃至生命等刑事处罚,因此需要设立公正的程序对司法机关的权力进行制约,以防止其作任意性的裁断。程序正义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程序可以为法律行为提供外在标准,使得行为不可能任意进行,使得追诉机关在实施追诉行为时能受到规范的约束。具体到裁判领域,程序正义应当要求裁判者在认证程序中采取科学的采信规则。如果仅依自白就认定被告人有罪,就有可能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有悖于程序的人道性,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所以,法律规定对自白予以补强的规则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 2人权价值 人权保障理念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理念,要求立法机关在立法的时候权衡利弊,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的利益,使法律的规定充分体现人权保障价值;要求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能剥夺或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它参与人的权利,保障诉讼参与人更好地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为了保障诉讼中的人权,在立法上规制侦查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权力和行为,限制其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我们知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白虽然有可能正确反映案件事实,但是出于各种各样原因,比如为了避免刑讯逼供或掩盖某种隐私等等都有可能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在刑讯、诱供等迫使下作出虚假的自白。如果仅凭被告人的自白定罪,极易导致侦查、司法机关偏重自白,甚至会出现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导致错误判决,造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伤害。所以,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在立法上限制自白的证明力,确立自白补强规则是必要的。 二、国外自白补强规则考察 (一)英美法系 在传统英美法系国家的现行立法规定内,自白被分为广义自白和狭义自白。前者的应用范围很广,通常也把自认包括在其中,一般情况下它是指被告人针对自己被指控的犯罪活动而做出的供述,这种供述通常是对被告人本人不利的,也有些情况指被告人对其涉嫌的犯罪行为或犯罪后果进行部分承认部分否认,或者部分回避有保留承认。但是后者即所谓的狭自白,只有一个比较窄的定义范围,就是被告人对自身所涉嫌的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的承认。 另一个重要问题体现在诉讼模式上,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现行法律体系中,差异还存在于诉讼模式这个范畴中。从通常的情况来看,大陆法系的国家对被告人的陈述区分不是特别严格,无论陈述的内容是否对被告人有利都会被统一称为被告人自白,并按照法律规定适用统一的证据规则。但是英美法系则不同,在英美法系中,根据法律规定的诉讼体制和诉讼模式,现行法律体系则对涉案人陈述则做出了严格规定,即作比较严格的区分,把陈述划分为自白、自认与供述辩解三类,而且上述几者会适用不同的证据规则。英国著名证据法学者威格莫尔对这里所指的“自白”作出如下解释,是指“涉案人对犯罪的全部事实或事实的主要部分承认有罪的行为。”换句话说,涉案人只有对犯罪的全部事实或至少是其内的主要部分作出有罪的供述才成为自白。如果只承认犯罪事实的全部或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存在的事实,另一种情况是涉案人承认犯罪行为但是提出主张违法却事由或责任却事由,这时就不是所谓的自白了而应该归于另一类,即自认的范畴。目前,很多英美法系国家都已经接受威格莫尔的观点,不仅如此,这一观点同时也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日本的证据法,对日本的相关法律体系形成了较大影响。 (二)日本法 在日本法律体系中,宪法与诉讼法等法律中都出现了“自白”这个概念,而且,根据日本现行法律制度,被告人的供述被分成了三种形式,分别是自白、自认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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