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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暨所属机关职员奖惩标准表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暨所屬機關職員獎懲標準表
交通部民國五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交人字第0五三二四號令核准
交通部民國七十六年九月八日交人字第0二一五九0號准予修正備查
交通部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交人八十八字第0六六一六五號函修正備查
交通部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交人字第○九三○○一○一四一號函准予修正備查
交通部民國94 年11月16日交人字第0940013362號函准予修正備查
一、本標準表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局暨所屬各機關(構)編制內職員以及約聘、約僱人員之平時獎懲除法另
有規定外,依本標準表辦理;工級人員及臨時人員,比照本標準表規定辦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一)對主管業務力求改進成績優良,或對工作計畫進度提前完成,裨益工
作者。
(二)對緊急事故處理允當維持工作減少損害者。
(三)愛惜公物節省公帑有具體成效表現者。
(四)經常保持工作環境整潔,對公有房屋場地維護妥善有顯著成績表現者。
(五)派駐外站台工作人員協調合作,並能與當地軍政機關及當地居民維持
良好公共關係,建立良好信譽者。
(六)協調合作、處事完善,有具體事蹟者。
(七)執行安全防護或公務機密維護,著有成效者。
(八)熱心公益或操守廉潔有具體事實,足為員工表率者。
(九)奉派參加期逾二週之訓練、講習,其成績優異者。
(十)代表本局參加各類活動或競賽,表現優異者。
(十一)努力業餘進修,對本職有關學術之研究,有具體成績裨益工作者。
(十二)依相關規定處理眷舍,著有績效且有具體事蹟者。
(十三)職務代理逾二週,工作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一)對主管業務有重大推進或改革,具有成效者。
(二)執行臨時緊急任務,能依限完成者。
(三)臨財不苟或操守廉潔有重大具體事實,足為一般表率者。
(四)辦理繁難或重要事件能迅速完成,成績卓著者。
(五)創造發明裨益民航事業,或對主管業務研究發展確有貢獻者。
(六)執行飛航安全措施迅速允當,有具體事蹟者。
(七)對協助搜尋救護處理得宜減少損害者。
(八)執行安全防護或公務機密維護工作有重大貢獻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一)未按規定交接輪值勤務者。
(二)延遲、錯誤或漏發公文、飛航資料、電訊或公告者。
(三)處理公務失當或呈報失實 ,影響本局業務或信譽者。
(四)辦事疏忽時生錯誤,或精神鬆懈工作不力遇事推諉者。
(五)對安全防護怠於防範致發生事端或違反公務機密維護有關規定,情節輕
微者。
(六)擅離工作崗位而影響業務者。
(七)遲到早退一月內達四次者。
(八)曠職繼續達半日未滿一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一日半以上未滿三日者。
(九)偽填工作紀錄,或報表不實,企圖蒙混者。
(十)使用或保管公物不當或浪費公帑,致機關蒙受損失者。
(十一)對屬員疏於督導考核,致生不良後果,情節輕微者。
(十二)在工作場所喧嘩侮辱同事或公然辱罵同事者,對機關有不良影響者。
(十三)對飛航與地面措施疏於督導及檢查者。
(十四)言行不檢,足以損害機關聲譽者。
(十五)因疏於注意宿舍管理 ,致有違規情事而發生損害者。
(十六)宿舍借用人調職,未依規定期限內遷出宿舍者。
(十七)管理宿舍人員依相關規定執行不力或新發生之占用案件,未即時查
報處理者。
(十八)其他有關違反公務人員服務規定,情節輕微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無正當理由貽誤要公者。
(二)工作不力,屢戒不悛者。
(三)違抗命令不聽指揮者。
(四)言行不檢足以損害機關聲譽,情節較重者。
(五)疏於監督考核,致直接監督之屬員有貪瀆行為,經判刑確定者。
(六)對屬員疏於督導考核,致生不良後果,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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