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抗震设防分类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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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作者: 不详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223—95) 1.总 则 1.0.1 为使建筑的抗震设计有明确的设防等级,以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减轻地震灾害,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建筑抗震设防分类。 1.0.3 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和本标准未列的行业的建筑抗震设防等级,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做专门规定。 1.0.4 各行业、各部门的建筑抗震设防等级的行业标准,应符合本标准对建筑的抗震设防等级标准的原则要求和规定。 2.术 语 2.0.1 抗震设防等级划分 抗震设计中,根据建筑遭遇地震破坏后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程度及其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对建筑所作的设防等级分类。 2.0.2 直接经济损失 建筑及设备、设施本身破坏的损失,以及其停产所受的损失。 2.0.3 间接经济损失 建筑及设备、设施破坏,导致停产所减少的社会产值,修复所需费用,救灾费用以及保险补偿费用等。 2.0.4 社会影响 主要指建筑破坏导致人身伤亡和居住条件、福利条件、生产条件以及生态环境污染等造成的损失。 2.0.5 动力系统建筑 指供电、供热、供水、供气系统的建筑。 3.基本规定 3.0.1 建筑抗震设防等级的划分,应综合考虑下列原则: 3.0.1.1 社会影响和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 3.0.1.2 城市的大小和地位、行业的特点、工矿企业的规模。 3.0.1.3 使用功能失效后对全局的影响范围大小。 3.0.1.4 结构本身的抗震潜力大小、使用功能恢复的难易程度。 3.0.1.5 建筑各单元的重要性有显著不同时,可考虑进行局部的等级划分。 3.0.1.6 在不同行业之间的相同建筑,由于所处地位及受地震破坏时产生后果及影响的不同,其抗震设防等级可以不同。 3.0.2 建筑应按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乙、丙、丁四类,其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3.0.2.1 甲类建筑,地震破坏后对社会有严重影响,对国民经济有巨大损失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 3.0.2.2 乙类建筑,主要指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及地震破坏会造成社会重大影响和国民经济重大损失的建筑。 3.0.2.3 丙类建筑,地震破坏后有一般影响及其他不属于甲、乙、丁类的建筑; 3.0.2.4 丁类建筑,地震破坏或倒塌不会影响上述各类建筑,且社会影响、经济损失轻微的建筑。一般指储存物品价值低,人员活动少的单层仓库建筑。 3.0.3 各类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3.0.3.1 甲类抗震建筑,应提高设防烈度一度设计(包括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 3.0.3.2 乙类抗震建筑,地震作用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计算,抗震措施,当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提高一度采用,当为9度时应适当提高;对较小的乙类建筑,可采用抗震性能好,经济合理的结构体系,并按本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采取抗震措施。乙类建筑的地基基础可不提高抗震措施。 3.0.3.3 丙类抗震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按本地区设防烈度采用。 3.0.3.4 丁类抗震建筑,一般情况下,地震作用可不降低;7~9度时抗震措施按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采用,6度时不降低。 3.0.3.5 本标准仅列出部分行业的甲、乙类建筑和少数丙类建筑,丁类建筑按本标准3.0.2.4条确定;除甲、乙、丁类外,其余未列出的一般均按丙类建筑考虑。 4.广播、电视和邮电通信建筑 4.0.1 本章适用于广播、电视和邮电通信建筑抗震设防。 4.0.2 广播、电视和邮电通信建筑的重要性,主要以其在整个信息网络中的地位和保证信息网络通畅的作用来划分,配套的供电、供水建筑的抗震设防等级,应与主要功能建筑的抗震设防等级相同。供电、供水建筑如为单独建筑时,可按乙类建筑考虑。 4.0.3 广播、电视建筑抗震设防等级,应符合表4.0.3的规定。 广播、电视建筑抗震设防等级 表4.0.3 类别 建 筑 名 称 甲 中央级、省级的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建筑 乙 中央级广播发射台、节目传送台、广播中心、电视中心 省级广播中心、电视中心、电视发射台及200千瓦以上广播发射台 4.0.4 邮电通信建筑抗震设防等级,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邮电通信建筑抗震设防等级 表4.0.3 类别 建 筑 名 称 甲 国际电信楼、国际海缆登陆站、国际卫星地球站、中央级的电信枢纽(含卫星地球站) 乙 大区中心和省中心长途电信枢纽,邮政枢纽,海缆登陆局,重要市话局(汇接局,承担重要通信任务和终局容量超过五万门的局),卫星地球站,地区中心长途电信枢纽和天线支承物 5.交通运输建筑 5.0.1 本章适用于铁路、公路、水运和空运系统的主要生产建筑抗震设防。 5.0.2 交通运输系统生产建筑的重要性,主要以其在交通运输线路中的地位和对抢险救灾、恢复生产所起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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