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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纺织品、服装国别检测项目和技术要求标准一览表
出口纺织品、服装检测项目和技术要求一览表
输入国/地区 检测项目 输入国别或地区法规要求 限定指标及主要内容
美国
纤维成份标签(纤维定性、定量分析) 纺织品成份标签法
15U.S.C.§70
羊毛产品标签法
15U.S.C.§68 须注明羊毛和其他一种或多种纤维的质量分数及构成或组成。
羊毛(全毛)产品总纤维质量分数,特有的装饰品不得超过羊毛或再用毛总纤维重的5%。
进口的羊毛制品,应贴成分标签。
纺织品标签法规
16 CFR part 303
羊毛产品标签法规
16 CFR part 300 应包含一个纤维含量的标签,并用规定的纤维名称来标注,以含量的多少降序排列。
装饰物采用如下标注方式:
纤维含量小于5%时,可不做含量标记;
列出装饰性纤维相对于主要纤维的百分比
c.不同部位的纤维含量列出各部位的含量
d.双组分或多组分纤维列出每种组分的纤维的含量;
织品制品/羊毛制品纤维含量允许公差:3%(由一种纤维组织的即100%或纯的纤维,允许公差为零)
注明原产地。 燃烧性能
易燃织物法
服用织物法规
16 CFR part 1610
16 CFR part 1610规定了三个级别的燃烧性能:
1级:常规可燃性
服装及表面平坦的纺织品:火焰蔓延时间等于或大于3.5s。
表面起绒的纺织品:火焰蔓延时间大于7s。
其他:当火焰的燃烧非常弱以至于没有点燃或没有使织物底部燃烧,在0s-7s的时间内快速表面闪焰的纺织品。
2级:中等易燃
表面起绒的纺织品:火焰蔓延时间在4s-7s。用于服装时需慎重。
3级:快速剧烈燃烧
表面平坦的纺织品:火焰蔓延时间小于3.5s。
表面起绒的纺织品:火焰蔓延时间小于4s,并且基布熔融或点燃。
此类纺织品不适合用来制衣。 儿童睡衣易燃性法规
CFR part 1615
CFR part 1616 永久标签上需注明儿童睡衣的防护要求的所有条款。
欧盟 纤维成份标签(纤维定性、定量分析)
欧盟指令:96/74/EC 1、所涉及的纺织产品,投放到市场上时须要贴标签或标注。
2、标明每种组分的纤维含量,并且用规定的名称,
3、标签上标明的纤维质量分数测试允差为3%以内。 禁用偶氮染料 欧盟指令:2002/61/EC 对可分解22种芳香胺染料的最大限定值为30(mg/kg)。 含氯苯酚 欧盟指令:91/173/EEC 浸入了五氯苯酚的纤维和抗磨损的纺织品不能用来制作或服装或装饰材料。 重金属镍 欧盟指令:94/27/EC 与人体皮肤长期直接接触的产品中,镍的释放量不得超过每周0.5μg/cm2。 法国 甲醛
官方公报97/0141/F规定 限定值≤(mg/kg)
36个月以下婴幼儿用品:20;
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200;
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400. 芬兰 甲醛
纺织品中甲醛限量法令(210/1998) 限定值≤(mg/kg)
2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产品:30;
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100;
不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300. 挪威 甲醛
环境部有关纺织品中化学物质的法规 限定值≤(mg/kg)
2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产品:30;
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100;
不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300. 德国 甲醛 日用消费品法附录9 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纺织品中游离甲醛释放量大于1500(mg/kg)时,必须用德文和英文注明:“含有甲醛。建议在第一次穿着前洗涤,以免对皮肤有害”。
奥地利 甲醛 BGBLNr.194/1990 产品中的甲醛含量超过1500(mg/kg)时,需要标注。
荷兰 甲醛
纺织品甲醛法规 禁止含过量甲醛(120 mg/kg)的商品进出口。该新规定并无完全禁止使用甲醛,但必须在按照洗涤指示经过第一次洗涤后,甲醛含量低于120 mg/kg;产品上或其包装上必须标示“需于使用前洗涤”。 日本 纤维成份
标签(纤
维定性、
定量分析)
家用产品质量标签法
law 104号法令 一般表示方法:
纺织品中每种纤维的含量可以用纤维质量占织物质量的百分率来表示。
特殊表示方法:
⑴如果一种纤维的含量超过80%。可以用“以上(不低于)来表示,其余的纤维可用“未满”(少于)来表示;
⑵如果产品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纤维或织物生产的,对于用不同类型纤维或不同织物织造的每一部分,都应该清楚标识出来,并注明在这部分里各种纤维或织物的含量。 甲醛
《日用品有害物质法规》
law 112号法令
限定值≤(mg/kg)
2岁以下婴幼儿服装:20.
与皮肤直接接触的服装:75;
与皮肤直接接触较少的服装(如衬衫):300;
外衣:1000; 日本厚生省34号令(1974)《关于日用品中有害物质含量法规的实施规则》 限定值≤(mg/kg)
婴儿用品:(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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