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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变更须知-广西妇幼保健院
医师执业注册/变更须知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六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二、受理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在自治区卫生厅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自治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人员。
三、审批条件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健康状况适宜或胜任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三)有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聘用;
(四)医师执业注册需经执业机构、执业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五)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变更需经原执业机构、原执业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拟执业机构同意;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四、审批程序
五、需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一)医师执业注册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贴照片);
2、区内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近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贴照片);
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
4、《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集体申报的验证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个人申请的需提交原件核实);(待证书发下后医务科复印,个人不需提供)
5、身份证复印件(集体申报的验证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公章,个人申请的需提交原件核实);
6、拟执业机构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医务科负责提供)
7、近期小二寸免冠白底彩色正面相片1张;
注:申请审核表中填写申请执业机构名称及登记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登记号45010611G1001)
8、取得《医师资格证书》超过两年未注册及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在自治区卫生厅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3—6个月的培训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9、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前已注册执业助理医师的,需交回执业助理医师证书;
10、军队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的人员,拟在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提交以上1-7材料之外,还需提交军队原准予注册机关出具的《军队医师变更执业注册介绍信》;
11、军队(武警)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后,超过二年未注册的按第8条提交材料;
12、集体办理执业注册的提交“集体办理医师执业注册申报表”(见附页)。
(二)医师变更执业注册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贴照片);
2、《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集体申报的验证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个人申请的需提交原件核实);
3、身份证复印件(集体申报的验证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个人申请的核实原件);
4、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5、《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6、根据不同变更情况,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跨类别变更执业范围的,应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填写《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按新注册办理;
(2)同一类别下变更执业范围的,提交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自治区卫生厅指定培训机构培训满二年或累计满二年的考核合格证明;
(3)增加注册医疗美容专业的需提交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后超过二年未办理执业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指定医院医疗美容专业培训6个月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4)从辖区外的医疗机构变更到辖区内的医疗机构的,还应提交原注册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区内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贴照片)及近期小二寸免冠白底彩色正面照片1张;
(5)在辖区内医疗机构间变更执业地点的,还应提交区内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贴照片);
7、执业机构没有公章的,还应提交书面说明;执业机构名称发生改变的,提交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8、集体办理变更执业注册的提交机构出具的申请报告附变更注册人员名单。
(三)补办医师执业证书
1、《医师执业证书补办申请表》1份(贴照片);
2、市级以上主要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完整版面的原件;
3、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收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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