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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计生管理-粤通卡
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越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 一、法制体系 法律依据:宪法 法 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配套法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与服务办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地方法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二、《条例》修订主要内容 1.微调生育政策:取消间隔期,调整再生育条件; 2.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作授权性规定; 3.进一步明确和加强服务和管理职责; 4.增设行政处罚; 5.规范法律用词:修改人口计生工作及其管理机构的名称 二、生育政策 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 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户籍登记为居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 夫妻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计生部门批准,擅自引产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 儿死亡的; (六)违法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七)其他不符合违反本条例再生育条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0条) 二、生育政策 跨省生育 1.?男方办证条件: (1)一孩; (2)在男方户籍地居住(结婚)一年以上,纳入管理; (3)女方户籍地委托(街镇一级) 2.?男方不予办证情形: (1)一方或双方已生育过;(2)集体户;(3)空挂户 3.政策:夫妻双方户籍地不在同一省份的,执行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政策。未经申请批准生育的,不符合再生育条件一方应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我省条例生育的,应先到女方户籍地入户(省计生委政函[2004]25号) 二、生育政策 涉外/港/澳/台生育(一方内地居民) 1. 执行内地居民一方生育政策; 2. 出具证明:婚姻+生育; 3. 符合条件,未办手续,补办结婚,可免处罚 男方内地:不用办证 政策:第二个孩子入户按超生处理, 公务人员双开 在内地办理生育一孩登记,在境外生育入户,或在境内生育后取得外国或港澳台居民身份且注销内地户籍的,可以申请再生育,按二孩统计。(粤计生委函字2000113号) 二、生育政策 内地居民到外国/港/澳/台生育 “双方均为我国内地居民,在香港生育第二个子女,不符合国家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属违法生育,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处理。如其子女不在内地办理入户手续,不回内地定居,可暂不征收社会抚养费。” (《关于**某夫妇在香港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关政策性问题请示的批复》(国人口函[2007]100号)) 内地居民在外国生育后,子女带回内地居住,不能再生育 二、生育政策 出国留学人员 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不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外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回中国内地后不予处理。 (关于印发《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计生发[2002]34号)) 独生子女优待奖励 (一)办证机构: 1. 市属、中央、省驻穗单位职工在厅级单位办理; 2.?区、县级市属单位职工在局级单位办理; 3. 外资、私营、民营、个体、无业人员在街道办理。 (二)代发证:外资、私营、民营企业职工,应在申请表明确代办证,其保健费来源 (三)注意事项: 1.迁入不用换证,只验证;/2.超龄不能办证; 独生子女优待奖励 (四)不办/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与女方户籍计生机构签订不再生育合同的; 符合规定生育2个以上子女因故死亡只剩下1个的; 再婚夫妻,再婚前各自生育1个子女的; 再婚夫妻,原生育子女随前配偶,生育或收养1个子女的; 收养和生育各一个子女; 独生子女户籍不在国内的; 内地有1个子女,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也有子女的; 其他不符合独生子女条件的。 判断是否独生子女: 按本人血缘和现家庭子女数 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生育第一个孩子已办证,已享受的: 单位可规定领证后又申请生育的限制措施。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32条) 独生子女优待奖励 (五)特殊情况保健费发放: 1.公派出国留学或者工作的,由原单位负担; 2.下岗人员仍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负担; 3.夫妻离婚或者一方去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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