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与范围.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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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定义与范围

* 以往关于涉险事故的规定 特种设备涉险事故定义:指特种设备引发(或有关)的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较小,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表现为因设备产生故障,包括停电、设备驱动系统故障、安全保护装置动作等,导致设备停止运行,造成停产或人员长时间滞留,需要采取应急救援措施使人员脱离险境的,均可称为涉险事故。 1、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运行中突然停车,滞留10人以下,被困超过0.5个小时以上2小时以下,无法完成救援的。 2、公用电梯故障导致轿箱内滞留1人以上10人以下并且时间在30分钟以上4小时以下的。 * 3、公用管道泄漏,造成数千户居民生活停止供气供暖以及因承压类特种设备泄漏、燃烧、爆炸等必须进行10人以上5000人以下人员疏散的突发事件。 4、电站锅炉中断运行6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或者居民集中供暖锅炉中断运行6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并且造成100户以上300户以下用户中断供暖的。 5、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000毫米长输压力管道中断运行6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的。 . . * 关于特种设备事故定义和界定 * 2009年国务院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简称《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简称《规定》),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了定义,并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特征,调整了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的范围,通过适度扩大、延伸事故统计、调查范围,更为广泛地研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规律,提出预防对策,实现安全监察工作的关口前移,达到预防和减少事故的目标。 关于特种设备事故,在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115号令)中对特种设备的定义和事故等级划分进行了规定,已颁布的《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也对事故作出进一步界定。 《规定》第6条作了定义: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 归纳起来,对特种设备事故可以作出以下解释。 1、按照事故起因:特种设备事故是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导致的事故。其中,设备的不安全状态主要是指:特种设备本体、安全保护装置或者附件存在的隐患或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主要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操作失误。 三种原因导致的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引发的; 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 2、按照事故发生环节:在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发生的。 三种情形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 在销售、报废等环节发生的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如私自改造、移装、使用报废锅炉的,均属违法行为,应坚决予以取缔;非法使用导致事故的列入“土锅炉”事故对待。 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如 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非作业转移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 ;气瓶减压阀、胶管泄漏引起的次生事故。 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的事故。 * 此外,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事故。 以上情况属于相关事故,需要作为事故信息上报。 * 3、按照事故后果:种设备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设备严重损坏或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 《条例》从人员伤亡程度、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程度、影响社会程度四个方面,规定了事故的下限,只要符合以下8个情形之一的,都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1)造成人员伤亡的;(2)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3)承压类特种设备发生爆炸的;(4)容器、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转移的;(5)电梯轿箱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6)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的;(7)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的;(8)起重机械倾覆,或者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提升机构坠落的。 此外,《条例》:”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补充规定。”目前总局尚未作出规定。 * 4、按照事故特征: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和人员伤害导致的后果有设备失效形式以及对人员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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