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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殊业务稽查方法 合并:核心是弥补亏损 国税发〔2000〕119号 1.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 * 合并后当年赢利1000万,问可以弥补亏损多少? A公司与B公司合并为集团公司,合并前A公司资产公允价10000万,资产净值9000万,负债4000万,亏损900万 B公司资产公允价8000万,资产净值7500万,负债4000万,亏损300万 * * A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 公允价10000万--负债4000万=6000万 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 公允价8000万--负债4000万=4000万 A公司所占比例= 6000/ (6000+ 4000)=60% B公司所占比例= 4000/ (6000+ 4000)=40% 合并后当年赢利1000万 A公司可以分得1000万* 60%=600万-900=-300 B公司可以分得1000万* 40%=400万-300=100 * * 2.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 * * 3.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 * 声明: 本学习心得仅是云中飞个人观点,云中飞水平有限,仅供参考,不是什么重点复习建议,任何人凭此复习造成考试成绩不理想,云中飞概不负责。 * * (3)法人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除银行外,一律不得扣除。 如:甲企业与乙企业属于M企业控股的非法人的分支机构,甲企业将资金贷与乙企业使用,收取利息100万元,乙企业支付利息100万元。 乙企业支付的100万元利息不能扣除;反之,甲企业收取的100万元利息是否确认收入? 不确认。 M企业汇总缴纳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100利息收入-100万元利息支出=0 * * 2、法人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应当由收取方开具服务业发票,确认服务业收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支付方凭取得的发票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8】86号 * * 3、条例第50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境外总机构支付的管理费,能够提供汇集范围、定额标准、比例等,可以扣除。 变化: 延续了原外资企业的规定,但适用范围缩小了。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 * 三、资产的税务处理的检查 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原则 坚持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产生资产增值或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持有期间公允价值额变动,不确认损益) 企业重组中发生的各项资产交易,在税收上确认了收益或损失的,相关可按重新确认的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 * (一)固定资产 含义:条例第57条: 1.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经营管理持有 2.使用年限超过12个月 3.属于非货币资产 变化: 取消了价值的限制。(确实有问题,税法:公平原则) 确定固定资产还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 (话筒是固定资产吗?) 增值税细则关于固定资产的条件没有改变(2000,2年 * * 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是否正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 * 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来源 会计准则 税法 分期付款 对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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