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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振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根据本条规定,侵占、损毁、损坏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违法行为,其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侵占、损毁、损坏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违法行为,主要的行政处罚方式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以及罚款三种。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实质上是要求违法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侵占、损毁、损坏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违法行为,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有关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对于失职渎职案件,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按照下列原则处理:已触犯刑律被判刑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理。 * 第六章 附则 本章共有2条。规定了已建、在建矿山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及本规定的实施时间。 * 第三十六条 本条对已建和在建矿山的采矿权人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与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规定。 已建矿山是指本规定发布实施之日起,已经建成投产的矿山。在建矿山是指已取得采矿许可证,本规定实施后仍在建设中的矿山。对于这两类矿山,应在已开展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础上,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由原采矿许可证的审批机关批准。同时,要一并缴存相应数额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 本条对本规定开始实施的时间做了具体的规定。 我国的法律,一般没有溯及力,如果有溯及力,就应当在条文中做出明确的规定。《规定》没有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这表明,本规定没有溯及力,即本规定施行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将不能依据本规定的规定进行处理,而要依据本规定施行以前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 * * * SD requires careful consideration of many aspects, but we’ll focus on the environmental pillar in this report (directly linked to environmental planning) * * * * * * * * * * Briefly explain types, if necessary * * * * * * * * * * * * * *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缴存数额,应该根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在科学评估采矿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损失的基础上,由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核算确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缴存核算制度,保证采矿权人所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费用。 因保证金缴存的标准与矿种、开采方式、矿区位置等有关,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各异,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标准和缴存办法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另行规定。采矿权人必须根据本行政区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标准和缴存办法,足额缴存保证金。 第十八条 * 保证金企业所有 ,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采矿权人未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 ,则由相应的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动用该保证金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并向该采矿权人追缴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资金不足部分。 第十八条 * 第十九条 本条是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履行、项目验收及保证金处置的规定 。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组织验收的主体,原则上为本行政区内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验收情况和验收结论及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国土资源部依据管理工作需要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实施情况、管理情况和验收情况等组织监督检查 。 * 第十九条 验收合格是指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进行治理,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技术规范规程,达到了治理恢复的国家标准、或者地方制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标准的要求。 矿山地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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