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建设注意要点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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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当居住建筑或设置有其他功能空间的居住建筑中有1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可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等于1.5m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入建筑层数。但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仍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可视为具备自然通风条件面积不小于2m2,可视为具备自然通风条件 答:广义上,商住楼也是综合楼的一种。这就像高层住宅也是高层建筑中的一种一样。 从防火设计要求来讲,综合楼严于商住楼。例如: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m2 的综合楼属一类高层, 而同等条件下的商住楼则属二类高层 答:“塔式住宅”:在《高规》第2章“术语”中虽无明确解释,但是在6.1.1条的“条文解释”中,阐述的较为明确,即:“塔式住宅布置的主要特点是,以疏散楼梯为中心,向各个方向布置住户”。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2.0.21条,对塔式高层住宅的定义也比较清楚,即: 塔式高层住宅 apartment of tower building 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上述的共同点都是以垂直交通设施为核心,在其周围布置多套住房,并且是由户门直接进入疏散楼梯间,而不是通过长、短走廊再进入疏散楼梯间。掌握了这一基本原则,对于一幢住宅楼是不是塔式住宅就比较容易区分了。 关于“通廊式住宅”的界定,可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2.0.20条对“通廊式高层住宅”的定义执行,即: 2.0.22 通廊式高层住宅 galery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由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宅的高层住宅。 从上述两种住宅的定义不难看出,界定二者的关键在于疏散途径明显不同,塔式住宅是由户门直接进入疏散楼梯间,而通廊式住宅则是由户门进入内、外廊后再进入疏散楼梯间。 10.问:新增条文“商业服务网点”头绪多,难理解,设计时往往顾此失彼,或者说不得要领,请问:执行本条的核心要领是甚么? 答:本条中囊括的限定条件确实较多,但是只要理顺以下几点原则,在执行过程中便可得心应手了: 1). 设置地位:必须设在地上,地下室、半地下室均不可以; 2). 设置层数:不超过两层; 3). 建筑面积: 一、二层之和不能超过300m2; 4). 功能定位:一层必须做商店,二层可以做商店或商店附属服务用房,亦可做住宅范围内的其它用房; 5). 耐火极限: (1).楼板:大于1.5h; (2).隔墙:大于2.0h,且严禁开设门窗洞口; 6). 疏散特性: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完全独立,严禁与住宅或其它(如相邻的商业服务网点)用房的疏散路线直接连通或相互交叉。 12.问:商业网点的疏散设计是否可以不作要求? 答:不是。情况不同,要求不同。 营业层应按面积大小根据有关条文要求考虑疏散设计;非营业层可根据具体情况(例如,二层不做营业用房,只是堆放一些常规货品时)可不考虑疏散设计; 理由:首先应该明确,商业网点的使用性质——根据“高规”1.0.3.1条规定属于居住建筑。但是,商业网点又属于营业性质的厅室。所以应该符合“高规”第6.1.7条“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的要求。因为高层建筑也包括高层住宅。 13. 问:商业网点内的楼梯是否不作要求? 答:当二层只做商业服务性辅助用房,不做营业用房时,楼梯可不做安全疏散要求,当做营业用房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扇形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0,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 2)楼梯的倾斜角不应大于450 ;栏杆扶手高度不小于1.1m; 3)楼梯净宽不小于1.1m。 理由:做营业用房时,必须考虑顾客在火灾时的安全疏散,诸如爬梯之类,则不宜做紧急疏散时使用,必须做成正规的室内楼梯。其净宽、扶手以及角度均系“高规”相关条文对住宅疏散楼梯的基本要求,应认真执行。 商业服务网点仍然属于本条规定“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范畴之内。的于===== 2) “高规”7.6.2条明确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m2的卫生间、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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