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及其实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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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及其实质

 对物权与对人权的 区 分 及 其 实 质 冉  昊 内容提要 :对物权和对人权产生于罗马法诉讼格式的影响 ,出现于一千年后的注释法学派理 论中 ,并由于日尔曼法获得了广泛的实践应用 ,其含义 日益多元 ,发展至今具备了至少三重 含义 :对物 、支配 、对世 。这三点内在贯通 ,又分别构成了物权性的决定要件 。但由于罗马法 诉讼格式已被抛弃 ,在现代权利话语语境下 ,三者的联系需要新的逻辑支撑 ,为此 ,可通过 “当事人的知晓”做出一定的诠释 ,并以此为据 ,将意思自治的近代民法推进到意思推定的现 代民法 。 关键词 :对物权  对人权  当事人的知晓 面对着无序的现实世界 ,人类思维首先将其分类予以把握 ,“而将物归入某类的划分 ,一旦确定 , 〔1 〕 就一直保留”, 反过来又形成一个确定的认识结构 ,匡囿后人的思考在此结构内进一步展开 。这种 认识的互动表现在大陆法系民法理论 中 , 就导致“对物权与对人权 的区分构成 了财产权利 的脊 〔2 〕 梁”。 从文字形式的存留上 ,“对物权”、“对人权”这一对财产术语来源于罗马法上的古老诉讼格式 ( ) ( ) ———对物诉讼 actio in rem 和对人诉讼 actio in per sonam ,但随着社会和经济关系的变迁 ,特别是权 利话语语境的确立 ,它们的含义与其他重要的概念分类 ,如绝对权与相对权 、物权与债权 、支配权与请 ( ) 求权等产生了交叉和渗透 ,相关理论也随之在应用中发生变异 ,正如霍姆斯 Holmes 大法官所说 ,“再 也没有一个词比‘对物’这一个词被误用的程度更为严重 ,而要抛弃这些传统的含混概念 ,就必须通过 定义和辨析的方法”。作为潘德克顿法学的继受者 ,在很大程度上我们只是惯习式地接受了这一分 类 ,而没有充分地思考究竟为什么要将权利一分为二 , 区分后二者各 自的意义和适用范围又是什么 。 在本文中 ,笔者尝试从“对物”和“对人”的诉讼源头开始 ,分解和辨析“这对已被弄得复杂无比的概 念”, 〔3 〕并进一步探究这一区分的现代实质 。 一 、对物权与对人权的源起和发展 主流罗马法理论对物权和对人权的区分问题并无详细阐述 ,只是在那时已产生了对物诉讼和对 北京大学在站博士后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 〔1 〕Alan Wat son , R om an L aw an d Comp arative L aw , Univer sit y of Georgia Press ,199 1 ,p . 139 . 〔2 〕Carbonnier , Les Biens , p . 38 . 转引自尹田: 《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 ,第 22 页 。 〔3 〕法学泰斗谢怀木式先生语 。学生曾就此论文写作求教于谢老 ,表示要以英美法为参照系 ,还原并加深对现有大陆法系概念 的理解 ,谢老做如是说 。 ·99 · 法学研究                                  2005 年第 3 期 ( ) ( 人诉讼的形式 。罗马法按起诉书的内容 ,把诉讼分成对人诉讼 actio in per sonam 和对物诉讼 actio in ) ( ) r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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