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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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策权限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提高决策效率,确保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工作规范、有效,依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订以下董事会决策权限。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不含关联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赠与或受赠资产除外)决策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 以内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占3% 以上、 10%以内的由董事会决定;占10%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3% 以内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占3% 以上、20% 以内,或占20% 以上但绝对金额不超过20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决定;占2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0 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 以内的 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占3% 以上、20% 以内,或占20% 以上但绝对金额不 超过2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决定;占3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 万元的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3% 以内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 占3% 以上、20% 以内,或占20% 以上但绝对金额不超过20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决 定;占2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0 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3% 以内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占3% 以上、 20% 以内,或占20% 以上但绝对金额不超过2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决定;占20% 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 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若为“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 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上述交易若为“提供 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 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四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2% 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条 关于担保的决策权限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达到以下标准的,由董 事会决定。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六条 关于抵押的决策权限 公司用资产作为抵押,单笔抵押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内的授权董事长决定;在 10%以上、50% 以内的由董事会决定;在 50 %以上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关于贷款的决策权限 单笔贷款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内,且单笔金额5,000 万元以下的授权董事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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