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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6年度年度会暨学术研讨会上的讲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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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上的讲话 黄松有   女士们,先生们:   在社会主义法治取得长足进步、法学研究空前繁荣的今天,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召开以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等问题为主题的研讨会,这既是民法学界的大事,对立法活动和司法实务工作也将产生积极的影响。下面,我就侵权责任法的立法问题谈几点意见:   一、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侵权责任法是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作为权利保护法,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矫正民事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正义,推动社会文明与发展的重要法律武器;作为裁判法,侵权责任法为人民法院审理侵权案件确立裁判规则,为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尊重和保护人权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基本功能。侵权责任法在落实宪法这一基本原则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对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和责任方式等规定,发挥侵权责任法填补和预防损害的功能,侵权责任法将宪法的原则落实为具体的、能够及时有效救济的民事权利,能够切实推动人权保护的发展、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是我们党在新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指导思想,侵权责任法是贯彻这一指导思想的重要法律保障。完善、科学的侵权责任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包括市场主体在内的各类民事主体的行为,有效防范和解决民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全社会的科学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形成。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施行以来,我国的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民主法制的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公民的权利意识日益觉醒,我国社会正在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型。与此相适应,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理论研究和审判实践也取得了巨大进步。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陆续公布了以《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代表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对我国侵权法理论的完善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我国侵权责任立法提供了实践经验。   然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飞速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特别是近年来,包括环境污染在内的各种公害事故频发,严重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了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和 “以人为本”方针的落实。由于侵权责任法律制度不完备和司法解释本身固有的局限性,民事审判实践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一些案件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缺乏裁判依据,影响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削弱了侵权责任法预防损害发生的功能。   此外,由于现行法律对侵权责任制度缺乏完善的规定,不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之间的规定有时存在矛盾的情形,导致实践中一些不必要的争论,影响法律实施的效果。因此,急需对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进行系统的研究和梳理,形成统一的、完善的侵权责任法。   二、对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几点建议   基于侵权责任法在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它所承载的预防和填补损害、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功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应当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立足我国国情,适当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应当充分吸收理论研究的成果和审判实践经验。   1、侵权责任法应当以类型化的方法,设立一般侵权行为规范。以类型化方法规定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是德国法系侵权立法的普遍做法。德国法系国家和地区对一般侵权行为,普遍概括为三个基本类型,即权利侵害、违背公序良俗和违反法定义务。权利侵害类型对应的是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民事权利的情形,违背公序良俗类型对应的是故意以违反公序良俗的方法损害他人利益,违反法定义务类型指向的是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这三种一般侵权行为类型彼此独立又互相补充,能够涵盖一般侵权行为的几乎全部情形。   以类型化方法设置一般侵权行为规范,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特别是对于侵权责任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具有其他立法模式所不具备的优势。其一,采取类型化的方法规范一般侵权行为,既能够使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救济,也能够促进侵权法与社会基本道德观念和基本价值的衔接,促进侵权法与整个法律规范体系的衔接,使侵权法能够适应社会价值的变迁,使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简洁化、合理化。其二,我国在法律传统上接近大陆法,与采取规定具体侵权行为类型的英美法立法模式相比较,这种以类型化方法规范一般侵权行为的做法,符合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法官的思维方式和思维习惯。采取这种立法模式,切合我国国情,有利于法律的贯彻执行。与采取高度抽象概括的法国法立法模式相比较,这种对一般侵权行为类型化的规定,为判断侵权行为提供了比较具体的方法和原则,能够较好地避免解释上和适用上的分歧。其三,以类型化方法规范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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