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5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第十三章 诉讼保障制度 第一节 期间 一、期间的概念及意义 (一)概念 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所应遵守的时间。 1.期限:各自 2.期日:共同 (二)期间的意义 二、期间的种类 (一)法定期间、指定期间和约定期间 1.法定期间:立案期间、上诉期间 2.指定期间:指定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3.约定期间:举证期限 (二)不变期间和可变期间 1.不变期间:立案期间、上诉期间 2.可变期间: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二审审限 三、期间的计算与剔除 (一)期间的计算 1、单位:时、日、月、年 2、始点——终点 3、期间届满前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时间。 4、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二)期间的剔除 1.审理阶段期间的剔除:1—4 eg: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公告期为一年。 2.执行阶段期间的剔除:5—8 四、期间的耽误及其补救 (一)概念 (二)后果 1.因主观过错—失权??? 2.因某种客观原因—可补救 ★《民诉法》第8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节 送达 一、送达的概念和意义 (一)概念 (二)意义 二、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 (二) 留置送达 (三)电子送达 (四)委托送达 (五)邮寄送达 (六)转交送达 (七)公告送达 (一)直接送达 1.判决、裁定的直接送达: 法院工作人员—— 当事人本人、成年同住家属 诉讼代理人 代收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 代收人、收发室等收件人 2.调解书的直接送达 法院工作人员——当事人本人 直接送达:难 送达人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时,经常难以找到受送达人,尤其是案件的被告。有的公民居无定所,有的明明是受送达人,却因送达人不认识就自称是受送达人的邻居;有的单位住所不明,许多诉讼文书需要反复多次才能送达,有的则无法送达。 (二) 留置送达 1.概念 2.留置送达的适用 ——留置送达只能在直接送达不能完成时才可以采用。事实上在直接送达存在困难时,往往可以直接转换为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繁 根据1991《民事诉讼法》第79条:应当见证。此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困难。有的基层组织或单位人员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也不愿意来,有的既使来了也不愿意见证。而拒绝签收诉讼文书在司法实践中比比皆是,这种对留置送达见证形式的要求更加加重了送达难的程度。 2012年《民诉法》的改革 ——第86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 3、留置送达的见证 留置送达实际上已经将送达文书置于受送达人可控制的区域,可以推知受送达人已经知晓文书的内容,但因没有取得受送达人签名盖章,也没有取得送达证明,因此必须借助一定方式完成送达证明。 ①见证人证明——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②视听资料记录证明——2012年《民诉法》增加的一种见证方式。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广西省法院: 留置送达拍照见证 西乡塘区法院 为了有效解决法院送达中留置送达见证难的问题,西乡塘区法院近日出台了一项新举措——拍照见证。 即对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案件,在无法邀请到相关基层组织人员进行见证的情况下,采用拍照固定送达现场。 *判决、裁定适用留置送达;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 (三)电子送达 2012年《民诉法》第87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