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和反补贴关税.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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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luwer 2002 EAV 1 补贴及反补贴关税 Edwin Vermulst 1. 引言 乌拉圭多边回合谈判达成的关于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在此文中以下简称 ASCM )促成了欧盟反补贴法的修改。现行法规包含在理事会规则2026/97 中。 1 历史上看,欧盟有节制的使用了反补贴关税法。在 1977 年至 1995 年间,仅提起 了 12 起反补贴关税调查。2 但从那以后,诉讼有了明显的增加。自 1996 年,有 39 起 反补贴关税行为被提起诉讼。 有时反倾销调查是与之同时进行的。3 新的充满活力的活动使欧盟的工作方法有了某些改进,尤其是在反补贴的定值和 定量方面。 对于补贴水平,许多案例根据微量条款终结。因此,在文章开篇有必要提醒读 者——欧盟对反补贴关税工具的使用还远不至于形成重大的贸易壁垒。究其原因从微 量条款的调查结果可以看出,最近大多诉讼案例的对象是和欧盟成员国做法相反的东 南亚国家,这些国家对其工业的补贴并不明显。 到 2000 年 1 月 1 日,ASCM 条款 31 中的绿灯补贴已停止生效。但是我将对欧盟 过去正确应用绿灯补贴的操作进行讨论,因为恢复绿灯补贴应有的地位最终看来是有 可能的。 2. 反补贴的定义 2.1 补贴的定义 对于补贴的定义,理事会规则 2026/97 严格延续了 ASCM 的规定。 条款 2 规定:如果下面条件满足,补贴将被认为是存在的: 1 、(a) 原产国或出口国政府给予了金融支持 4 ,即 (i) 涉及直接资金转移的政府行为(如,援助、贷款、股权注入),潜在的 直接资金或负债转移(如:贷款担保); (ii) 应征缴的政府税收被减免或免除(如,税款减免之类的财政激励);在 这一点上,如出口产品免除关税或相似产品在国内消费应缴的税款、或关税和国内税 减免的数额没有超过已计的税额,如果这样的减免符合规则附录 1 至 3 的条款,将不 被认定存在补贴; (iii) 政府提供除基础设施之外的产品或服务,以及购买产品; 政府向融资实体注入资金,或委托或指示某私人实体履行一项或多项上述(i) 到 1 1997 年 10 月 6 日的理事会规则 No 2026/97 ,关于反非欧盟成员国进口补贴保护条款,(1997)O.J. L288/1 ;委员会 No 1889/98/ECSC (1998 年 9 月 3 日)决议(单独针对煤、钢产品),关于反非欧洲煤 钢联盟成员国进口补贴保护条款 O.J. [1998] 2 见本文附录 1 中的案例清单 3 同上 4 条款 1 (3 )将“政府”定义为原产国或出口国领土范围内的政府或任何公众实体 Kluwer 2002 EAV 2 (iii) 点所说明的一般应由政府拥有的权力,真正实际意义上说并不是不同于政府一般 履行的职责,或 (b) 符合 1994 年关贸总协定的条款 XVI 中包含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 2. 由此被给予的优惠5 因此,如果这些基本条件满足,补贴就存在。然而不是所有的补贴都需要要抵消 的。 2.2 特定性和抵消性 条款 3 (1)规定只有当补贴是特定的时,才需要抵消。为了判断是否一项补贴对 于授权当局管辖范围内的某个企业或行业、某组企业或行业(本文中以下简称特定企 业)是否特定时,条款 3 (2 )包括了一系列原则: 第一,如果授权当局或按照当局制定的法律明确限定补贴给予特定企业,那么补 贴将是特定的。6 第二,授权当局或按照当局制定的法律,建立了管理补贴资格和数量的客观标准 或条件,如果这个资格是自动变化的且这些标准和条件要严格遵守,7 特定性是不存 在。客观标准或条件意味着标准或条件是中性的,不特定支持某些企业,本质上是经 济的,申请标准是平等的,例如员工的数量或企业的规模。标准或条件必须清楚的通 过法律、规则或其他的官方文件来确定,以利于鉴定。 第三,如果尽管通过前两个原则的应用得出了非特定性的结论,但有理由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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