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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学院’与
第六章法國人事制度 第一節 人事制度的演進 (1) 法國大革命後1791年人權宣言第四條即載明:「政府官吏之任用亦應平等,除以才能與品德為根據外,不應受其他條件之限制」,所謂其他條件,及當時門閥權勢贍恩徇私的腐敗惡習 法國大革命後,對吏治改革最有貢獻的是拿破崙。 第一節 人事制度的演進 (2) 法國文官制度具有下述特質: 文官制植根於「國家至上觀」的理念,文官受國權的約束 「中央集權化」文官制,人事行政法制措施在中央地方均屬一致。 永業化文官制,文官受永業制規範與保障,流動性小 重視文官權益保障制,如文官參與工會的權限與文官行政受法制保障的地位均受重視 第二節 人事制度的特色(1) 近代以來的法國政治是帝治與共和相互交替,但人事制度的演變路線則是:由君主(專制)邁向民主制,由恩惠制趨於功績制。 第二節 人事制度的特色(2) 法國現代人事制度的主要特色可以分以下各項說明之: 以「文官法」及「人事行政機關」的運用為人事制度的骨幹(法制化、幕僚化) 以「國家行政學院」(ENA)的體制奠定取材用人的基礎(功績化) 國家行政學院成為人事制度現代化的主要樞紐之一 第二節 人事制度的特色(3) 人事制度由集權化而兼顧分權化 法國人事制度的主要傳統是部內制與集權制,前者的發展是由消極性而積極性,後者的演變則是由集權而兼及分權。 公務員管理趨於民主化、保障化與效率化 法國是各民主先進國家中對公務員政治活動限制最少者,更是先進國家中享有「勞動三權」(結社、協商、罷工)最完備的。 第二節 人事制度的特色(4) 而在公務員管理體制方面─從法令規範以至行政改革措施,亦重視: 1. 功績化(重視「才能取向」以取代「關係取向」) 2. 幕僚化(部內制的積極性功能) 3. 民主化(公務員參與管理與勞動三權) 第二節 人事制度的特色(5) 4. 保障化(權益責任與保障救濟) 5. 效率化(便民服務與行政革新) 近二十年來的制度興革頗使人事制度更趨於健全穩固。 第三節 文官法與人事體制(1) 公務員的權利 報酬權 請假權 永久養成教育之權 在法律規定條件下,得獲知其個人之檔案資料 調任權:中央與地方公務員得相互調任 公務員有權加入或組成工會 公務員得依法行使罷工權 第三節 文官法與人事體制(2) 公務員的義務 盡忠職守,不得從事營利性之私人活動 不得於其所屬機關監督之企業獲得利益 保守公務機密 遵守上級長官之指示 違法失職者,受懲戒處分與刑事處罰 第三節 文官法與人事體制(3) 公務員所受保障 文官法第一部分第二章規定對公務員之「保障」: 身分保障 地位保障 第三節 文官法與人事體制 公務員任用-實施公開競爭考試為主 人力運用體制- 部內制人事主管機關 最主要特質有:(1)考試任用以至培育皆以能力(功績)因素為旨趣(2)公務員得組成工會、推選代表與政府集體協商,以維護公務員權益(3)部內制人事機關的體制。 以上三項違法國文官法之主要內容。 第四節 人事機關的組織與職能(1) 主要的人事機關為: 文官局(1945-1959) 「行政及人事總局」(1959-)與「文官部」(1981-1987) 人事暨行政改革部(1988-1992) 人事部(1993-1995) 「人事暨國家改革部」(2003-) 「國家行政學院」與「地方行政學院」 「國際行政學院」 第四節 人事機關的組織與職能(2) 「人事協調委員會」 1984年修訂文官法賦予公務員組織工會並與政府預先協商有關薪資、工作條件等事項之權利,此為員工關係(勞動三權)之體制;為處理改善員工關係,而設立之協議機構,由行政機關與公務員工會同額代表組成,亦稱「同額代表委員會」。 第四節 人事機關的組織與職能(3) 「同額代表委員會」分為五種: 最高人事協議委員會 人事管理協議委員會 行政管理協議委員會 衛生安全協議委員會 混合協議委員會 第四節 人事機關的組織與職能(4) 其職掌事項包括人事措施、工作條件改善與爭議事項之協議。 最高人事協議委員會以協商人事體制之規劃及受理申訴事項為主。 訴訟事項得上訴行政法院判決。 協議之成員分由官方與文官代表各半數組成,任期三年。 第四節 人事機關的組織與職能(5) 近年來,由於「協議制度」漸受各國政府重視,而法國文官協議委員會之體制及功能亦繼續加強並改進。 「最高人事協議委員會」係以內閣總理為主席,以監督文官法之適用施行,審議有關公務員全體性之問題,且為關於懲戒、昇遷及因不適任職務而休職之最後不服之審理機關。 第四節 人事機關的組織與職能(6) 「人事管理協議委員會」 係由各類公務員組成,官方與文官工會代表同額組成,協議有關公務員提出的個別事項。 「行政管理協議委員會」審議有關機關之組織、營運及個別命令案。 第四節 人事機關的組織與職能(7) 至於「衛生安全協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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