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再生育行政确认办事指南 - 牛街街道办事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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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再生育行政确认办事指南 - 牛街街道办事处

本市户籍居民再生育行政确认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6-3-31 1、再生育行政确认资格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居民或女方为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 2、再生育行政确认办理需要提交的材料(表1、表2、表3) 建议在怀孕前到一方户籍地街道提交相关材料。 基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北京市再生育申请确认表》 2 原件 1、一式两份 2、双方存档单位注明婚育情况且盖章 3、外省市户籍 2 申请人夫妻双方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 1 原件及复印件 1、集体户口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户口本地址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 2、外国人提交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港澳台居民提交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 现役军人或士兵提供军官或士兵证 4 申请人结婚证 原件及复印件 1、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的提供材料见表3 2、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的,需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结婚证明材料进行认证,结婚证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 5 已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 1 原件及复印件 子女在国外或境外出生的,应提供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 备注 上述材料中,提交形式为“原件”的,申请人将原件交由街道计生办留存;提交形式为“原件及复印件”的,街道办事处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 1 原件及复印件 1、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二)项申请的需提交。 2、《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 2 《北京市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表》及相关病史资料 1 原件 1、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申请的需提交。 2、审批时认为有需要的,提交相关病史资料复印件(一份)。 3 除本表第1条提交相关离婚证明、丧偶证明外还需提交《北京市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表》及相关病史资料 1 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申请需要提交。 备注 上述材料中,提交形式为“原件”的,申请人将原件交由街道计生办留存;提交形式为“原件及复印件”的,由街道计生办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特殊情况需提交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户籍地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1 原件 1、外省市户籍居民需要提交。 2、婚育情况证明自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3、如果外省市一方当事人纳入本市常住人口管理,且婚后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者居住登记1年以上的,或者通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核查当事人信息的,可由现居住地社区、村居委会核实后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或者签署意见盖章。不用户籍地区县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2 所在部队师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1 原件 1、申请人为军人的需要提交。 2、婚育情况证明自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3 相关部门出具的原配偶死亡销户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有效死亡证明 1 复印件 一方或双方丧偶的需提交。 4 提交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离婚证明材料进行认证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 1 原件及复印件 在外国办理离婚的需提供 5 子女的护照或旅行证 1 原件及复印件 子女在国外或境外出生的需提供 6 本人生育情况个人声明 1 原件 申请人为外国人需要提交。 7 本人生育情况自述文件 1 原件 申请人港澳台居民要提交。 8 原有子女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及出入境记录(复印件) 1 原件及复印件 外国人一方结婚前已有子女或与内地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需要提交 9 中国驻该国使馆出具的原有子女取得该国永久居留权等国外定居的有效证明 1 原件 外国人一方结婚前已有子女或与内地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需要提交 10 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交的材料 备注 上述材料中,提交形式为“原件”的,申请人将原件交由街道计生办留存;提交形式为“原件及复印件”的,由街道办事处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申请地点(表4) 申请地点 女方户籍情况 申请地点 双方均为本市户籍居民 女方或男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一方为外省市户籍居民 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 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女方为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男方为本市户籍居民 男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女方为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男方为非本市户籍居民 女方驻京部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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