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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医师
因同意書非安寧緩和條例第6-1條之適用範圍,且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本條例第9條所定意願書或同意書,應以正本為之。但病人轉診者,由原診治醫療機構留具影本,正本隨同病人轉診。」,接受病患轉院之醫療機構如未取得同意書正本,應要求病患家屬重新簽署同意書為宜。 醫師為末期病人實施安寧緩和醫療時,應將治療方針告知病人或其家屬。 但病人有明確意思表示欲知病情時,應予告知。(安寧緩和條例第8條) 如何告知壞消息 醫療法第63條: 「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第一項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醫療法第64條:「醫療機構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醫療法81條:「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某甲(五歲)因車禍撞擊成為植物人,並需長期仰賴呼吸器維生,其父母因薪資微薄,於是表示願為某甲簽立撤除心肺復甦術及終止維生醫療同意書後,拔除某甲之呼吸器,此是否合法? 按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某甲雖目前診斷上為不可治癒,但並非「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某甲雖仰賴呼吸器維生,但既然不屬於「在短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係不可避免」之情形,即非屬末期病患,即無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之適用,並不得拔管。 在維護病患尊嚴及保障病患生命權下,如何清楚界定“末期病人” ,是我們將來必須面對的重大課題,因為,若是輕易將病情危急之重症病患或呼吸器依賴者診斷為末期病人而不給予積極救治,病人之生命權將會在尊嚴名義下犧牲,這絕對也是我們所不樂見。 某甲因罹患肺癌,已被主治醫師診斷為癌症末期,當病患居家照護突然發生急性呼吸衰竭而被送往急診室時,若病患本人或家屬已不願接受任何積極之治療時,急診室醫師可否判斷某甲已屬於末期病人?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由兩位相關專科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本條例第7條第2項所稱相關專科醫師,指與診斷末期病人所罹患嚴重傷病相關專業領域範圍之專科醫師。」 本案中甲的專科醫師除了主治醫師外,依我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其施行細則第4條之規定,是否必須為胸腔科醫師或腫瘤科醫師,急診室醫學專科醫師是否符合上述法規所稱之「專科醫師」。 85歲男性病人,經診斷罹患大腸癌末期,數次開刀化療,持續轉移至腹腔及其他器官,且病人意識開始不清,生命徵象不穩定,醫師詢問家屬是否要急救、插管?病人有三名子女,一位在病人身邊的女兒,同意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但在台北病患兩名兒子趕來表示一定要繼續急救,並以書面表示不同意放棄「不施行心肺復甦術」,且因此與病患女兒發生衝突。請問醫師是否應繼續急救? 依照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第6項: 「第三項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得以一人行之;其最近親屬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依第四項各款先後定其順序。後順序者已出具同意書時,先順序者如有不同之意思表示,應於不施行、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前以書面為之。」 某甲並非末期病人,某日忽然昏迷送至醫院急診,家屬尚未趕到,醫師診斷病患是感染肺炎併發敗血症,必須插管急救,但病患在該醫院未有就診紀錄,醫師發現病患有健保卡上有預立意願書之註記,此時醫師應如何處理? 擬答: 因為預立意願書不代表為末期病人,因此醫師仍應予以急救挽回病人生命,否則可能會違反醫師法及醫療法之緊急救治義務。 Thank you for your attention! * 耀門法律事務所 王伊忱律師 D5.195 醫師法第21條規定:「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醫療法第60條第1項規定:「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醫療法第63、64條,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或侵入性治療,於「情況緊急」時,不必經病人或親屬同意。 對於末期(Terminal)疾病病患當病痛達到難以承受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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