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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纸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第四十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之。定名為「中
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條 本公司經營事業範圍如左:
一、紙漿及紙之生產、買賣及代理。
二、有關紙漿料原林及其副產品之經營事項。
三、有關伐木、造林、製材、木材加工等業務之經營。
四、有關機器設計、製造及買賣之經營事項。
五、有關化工原料及副產品製造運銷之經營事項。
六、委託營造廠商興建商業大樓及國民住宅出租出售。
七、D101050 汽電共生業。
第三條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灣省花蓮縣,並得視業務需要於適當
地點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與生產運銷機構。
第四條 本公司之公告依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公司辦理對外保證及票據背書對象為公司組織並限於左
列情事適用之:
一、本公司及所投資事業經營項目之業務所需。
二、有關同業間之保證業務。
第六條 本公司轉投資金額得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不得超過本公司
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之限制。
第二章 股 份
第七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訂為新台幣壹佰叁拾億元,分為壹拾叁億
股,每股金額新台幣壹拾元,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
第八條 本公司股票採記名式,由本公司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
列載公司法第一六二條各款事項,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
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編號依法發行之。
前項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但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機構登錄。
第九條 股東於開戶時應留存印鑑卡,其印鑑之登記、更換、遺失、
毀損或股票過戶、異動登記、設質、遺失之處理,悉依主
管機關公布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辦
理。
第十條 股票污損或破爛欲換發新股票者,應提出原股票及申請書
向本公司申請。但因污損破爛難以辦別真偽時準用前條股
票遺失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得請求合併換發大面額
證券,有關費用由該公司負擔。
第十二條 股東申請辦理未滿千股不定額股票分割換發,除其以繼
承關係取得者外,得酌收費用。
第十三條 每屆股東常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
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
內停止股票過戶。
第三章 股 東 會
第十四條 本公司股東會分常會臨時會兩種。
一、股東常會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之。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依公司法之規定召集之。
第十五條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開會三十日前,股東臨時會之召集
應於開會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第十六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股份總
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
第十七條 本公司各股東,除有公司法第一五七條第三款情形外,
每股有一表決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股份無表決權:
一、公司依法持有自己之股份。
二、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
過半數之從屬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之股份。
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
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合計超過半
數之他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之股
份。
第十七條之一 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
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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