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服务法相关规定 - 营建管理研究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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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規範及違法處置 (基礎訓練) 陳執行秘書文全 交通部訴願會 課程介紹 ?採購程序每一環節所涉及人員,無論是訂 定招標文件、招標、審標、決標、訂約、 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如缺乏品德 操守,會降低採購效率與品質、影響採購 目標之達成、違法圖利、阻礙政府政策之 推動並損害公共利益。因此,採購人員更 需遵循較高標準之道德規範。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為陽光法 案,涉及道德規範之陽光措施包含離職 後就業規範、利益迴避、財產申報、請 託關說、倫理準則等均納入規定,供採 購人員明確遵循。 ?採購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3條),如公務員服務法、公職人員利 益衝突迴避法、行政程序法、公職人員 財產申報法、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 離職後就業規範 ?採購法相關規定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於離職後3年內 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 洽處理離職前5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採購法第15條第1項)。 ?所稱「承辦採購人員」採廣義解釋,包括 處理訂定招標文件、招標、決標、訂約 、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之人員。 ?所稱「監辦採購人員」指監視機關辦理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之人員。 ?承辦、監辦採購人員之主官、主管亦適用。 ?所稱「代理廠商」及「接洽處理」指代廠商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原任職機關洽辦事務(工程會8807424函釋);如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係擔任廠商之負責人,該廠商如參與原任職機關採購之投標,亦屬上開條款所稱「洽辦」之情形。 ?舉例 ?A君原係機關承辦採購人員,離職後受 聘於B公司,離職未滿3年不得向原任職機關接洽採購事務。另B公司是否可以參加A君原任職機關採購之投標?(提示:A君非B公司負責人且未代理B公司向原任職機關接洽採購事務)。 ?B君原係○○縣政府工務局局長,離職後設 立某技師事務所擔任負責人,離職未滿3年, 該事務所是否得參與其原任職機關辦理與 離職前5年內職務有關採購之投標? ?C君原係機關採購單位主管,離職後任職某 基金會,該基金會將渠列為工作團隊成員參與其原任職機關之投標,是否違反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 ?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 ?公務員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 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 、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公務員 服務法第14條之1),規範對象不限採購人 員。 ?離職公務員違反本法第14條之1者,處2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公務 員服務法第22條之1第1項)。如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2項)。 利益迴避 ?採購法相關規定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 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 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 行迴避(採購法第15條第2項)。 ?機關首長發現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 依規定迴避者,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 承辦、監辦人員(採購法第15條第2項第3 項)。 ?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第2項之情形者,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但本項之執行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免除之 (採購法第15條第2項第4項)。 ?「同財共居親屬」之要件包括:共有財產、共同生活並具親屬關係等條件。 ?所稱不得「參與」,含分包情形。 ?「機關首長」之適用範圍,依規定,包括 (1)招標機關之機關首長(2)法人或團 體接受機關補助依採購法第4條辦理採購 者,為補助機關之機關首長及受補助之法 人或團體之負責人(3)依採購法第五條 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者,為委託機關 之機關首長及受託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 (4)依採購法第40條洽由其他機關代辦採 購者,為洽辦機關及代辦機關之機關首長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4條) ? 所稱「機關首長」,公營事業,包括董事 長及總經理。至於授權所屬廠、處、區辦 理採購者,其廠、處、區之最高主管人員 為採購契約之機關代表人,對採購案有 絕對影響力,應視同機關首長,適用採購 法第15條第4項規定(工程會8811637號函 釋)。 ?舉例 ?○○鄉公所建設課辦理該鄉道路修護工程之發包,A營造廠之負責人係該建設課主管之三親等親屬,A營造廠是否得參與該工程採購之投標?(提示:何者須迴避?) ?機關首長係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所定之法律及第3條所定之命令所明文規定兼任政府捐助或成立之財團法人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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