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使用安全驾驶公众利益 -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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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使用安全驾驶公众利益 -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

公平使用 安全駕駛 公眾利益 立法會將於周三繼續審議 《2014 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 有人士堅持通過 「公平使用」的修訂,否則法案就要推倒 ,這是否 理據充分、實事求是呢? 要求「公平使用」的人士認為 ,盡列式的豁免不能包含所有現 在、未來可能發生的情況,未能充份保障言論、創作自由,需要公 平使用「補底」。 「公平」本身是個無可置疑的價值,社會要公平,法律要公平, 待人處物要公平,辯論也要公平,但這是否代表在版權制度中,「公 平使用」這個較抽象的概念就可以直接寫入法例? 讓我打個譬如,我相信無人可以否定「安全」的重要性 ,但在 道路法律的範疇,是否「安全駕駛」就可以成為可操作的法則,而 無須訂立具體的時速限制呢?不是說不可以,德國不少的高速公 路就是例子。香港可否走上同一道路,不敢說不可以,但要深思熟 慮也不為過。 回到版權法律,犖犖大者採用公平使用機制當推美國,普通法 案例可追溯到 1841 年 ,法典化於 1976 年 ,一方面訂明四個公平因 素,法庭裁定某行為屬否公平使用時必要考慮,另一方面不就公平 使用盡列具體適用行為 。近年也有國家和地區循此方向訂立不同 形式的開放式豁免,例如以色列、南韓、新加坡、斯里蘭卡、菲律 賓、台灣等。 但說公平使用是國際社會的主流發展、較先進,香港應該立即 改弦易轍 ,我並不認同。 環顧全球,主流的版權制度是盡列具體豁免行為。和香港相近 的主要普通法司法管轄區 ,如英國、澳洲、新西蘭及加拿大,都採 用公平處理的盡列式豁免 。歐洲聯盟(含 28 個成員國)也是在 《資 訊社會指令》中,清楚列明可獲版權豁免的特定行為。 至於「先進」一調,我們不能無限放大某個制度的某項特點, 而對其他情況則選擇視而不見。採用公平使用之餘,美國、南韓和 新加坡等,分別採納了一些較新和嚴厲的保護版權措施,如延長版 權年期、阻截侵權網站,和限制重覆侵權者上網等。在版權擁有人 眼中,這既 「先進」又屬 「國際主流發展」(已有上40 個國家落實 措施阻截侵權網站) ,香港應該從速跟上。然而政府已經多次表明, 這些措施未經社會充分討論,不能貿然採納 ,否則就是偏聽。坊間 抨擊政府偏版權擁有人而輕使用者,我着實覺得不公平 。 國際社會考慮轉用公平使用,也不是今天的事。英國經歷 Gowers 和Hargreaves 的重大檢討(2006 、2011 年) ,愛爾蘭檢討於 2013 年,澳洲更曾在1998 、2000 、2004 及2014 年多次考慮。但「轉 軚」影響深遠,效益未明 ,各國至今也未有就此立法。反之歐盟最 新的版權檢討中,公平使用不在議題之列。 香港早於2004-05 年,曾就應否採用公平使用機制正式諮詢公 眾。平衡各方的意見後,結論是清楚訂明豁免範圍,可確保法律明 確,減少訴訟。今次始於 2006 年的立法工作,公平使用已再非焦 點 ,社會上的探討至今實在不足。 我絕對同意時移勢易,政府需要抱更開放的態度再次認真考 慮。我們也已承諾完成今次修例後,會隨即開展新一輪的工作,公 平使用正是重要議題之一。我們須要鋪陳正反理據,兼聽各方持份 者的意見,爭取盡早向下一屆立法會(2016-20 年)提交新一套立 法建議 。 但繼續推進版權制度 ,絕不代表現時的法案不合時宜。其中的 各項立法建議,2006 年以來久經社會多輪討論,是平衡、成熟的方 案,早日通過,版權擁有人、使用者和中介平台都各有重大得着 。 談到 「補底」,現時版權條例第192 條,已確認法律規則 ,可基 於公眾利益或其它理由而阻止或限制強制執行版權,確保保護私 有財產權、保障特定豁免之餘,法庭還有終極原則平衡其他重大權 益。 即使現時和未來的具體豁免條文或有不足,要訴諸更高層次的 法律原則 「補底」,也可詰問「公平使用」與 「公眾利益」孰大。 不要忘記言論、創作自由見於基本法的第 27 、34 及 140 條,受憲 制保障 ,攸關公眾利益 。 我不是說版權條例第 192 條是解決一切問題的靈丹妙藥,純粹 串流打機同翻唱上網和言論、創作自由的重大關係也成疑問。但硬 說非要公平使用不可,寧可放棄法案中六大明文法定保障,是不是 實事求是呢? 實事求是 ,我邀請大家看看香港律師會12 月29 日發表的立場 文件 ,其重點包括-  採納公平使用的國家,也訂立侵權法定賠償,保障版權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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