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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特区政府房屋予本地公务员之公开竞投 常见问题
分配特區政府房屋予本地公務員之公開競投
常見問題
1. 哪些人有資格申請分配特區政府房屋予本地公務員之公開競投?
答:申請上述公開競投必須符合以下資格:
a) 競投人必須為確定委任之編制內公務員;
b) 競投人不得透過其本人、家團成員或他人而獲分配特區政府房屋或租住屬
其他公共機構之房屋,但保留房屋不在此限;
c) 競投人不得透過其本人、家團成員或他人而購買特區政府房屋或屬其他公
共機構之房屋,即使申請時已出售有關房屋;
d) 不論競投人及任何確實與其一起居住之家團成員均不得為位於澳門特區
之任何具住宿用途房地產之所有人;
e) 競投人及其任何家團成員不得在多於一份競投申請表內登記。
2. 我是郵政局職員,曾經購買郵政局房屋,現在已出售該房屋,請問可否參加公
開競投?
答: 由於競投人不得透過其本人、家團成員或他人而購買特區政府房屋或屬其他公
共機構之房屋,即使申請時已出售有關房屋,所以你不符合申請資格。
3. 我曾經購買經濟房屋,現在已出售該房屋,請問可否參加公開競投?
答: 由於經濟房屋的購買對象不是公務員,不屬於本公開競投所指之公共機構房
屋,倘你符合公開競投的其他資格要求,可以申請。
4. 在分配特區政府房屋予本地公務員公開競投中,競投人之家團成員的定義是甚
麼?
答: 第 31/96/M號法令第 10 條第 1 款a)項規定了家團成員是:“未經法院裁定分居
及分產之配偶及享有家庭津貼權利並與競投人一起居住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及
直系血親尊親屬。”與競投人一起居住及生活應理解為長期與競投人一起在澳
門特別行政區合法地於同一個單位內一起生活。第 31/96/M號法令第 10 條第 3
款規定:“不處於婚姻狀態或雖結婚但經法院判定分居、分產者,在類似夫婦
狀況下共同生活兩年以上,則推定為配偶。” 而第 31/96/M號法令第 6 條第 3
款規定:“競投人及其家團成員均不得為任何位於本地區之都市性房地產之所
有人。”
此外,競投人之家團成員尚不可為正租賃特區政府房屋或屬其他公共機構房屋
之人士,亦不可為購買特區政府房屋或屬其他公共機構房屋之人士,即使申請
時已出售有關房屋。
可見家團成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五項條件:(1 )屬配偶或屬具有收取家庭津貼
權利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直系血親尊親屬、(2 )與競投人一起居住及生活、(3 )
非為任何位於本澳具住宿用途房地產之所有人、(4 )非為正租賃特區政府房屋
或屬其他公共機構房屋及(5 )非為購買特區政府房屋或屬其他公共機構房屋
之人士,即使申請時已出售有關房屋。
5. 我有權領取我兒子的家庭津貼,但兒子現時留學外地,那麼他合資格成為我的
家團成員嗎?
答:當兒子在你的扶養下且你仍有權利領取他的家庭津貼,而你的兒子目前即使在
外地升學,但仍具有澳門的居留權,仍可視澳門為其常居地,參閱問題 4 ,倘
你兒子符合所有成為你家團成員的要求,才合資格在申請競投時成為你的家團
成員,但必須遞交你兒子的在學證明。
6. 我的父親是內地人,經常來澳探望我且居住在我家,父親由我供養,我亦有收
取父親的家庭津貼,那麼父親可否列為我的家團成員?
答:根據第 31/96/M 號法令第 10 條第 1 款 a)項的規定(參閱問題 4 ),假如你的父
親不具有澳門的居留權,即使經常來澳與你同住,由於不具備與競投人一起合
法居住的條件,在申請競投時也不視為你的家團成員。
7. 我現時與成年子女同住,他們已沒有領取家庭津貼的權利,他們是否列為我的
家團成員?
答:根據第 31/96/M 號法令第 10 條第 1 款 a)項(參閱問題 4 ),由於你的子女沒有
權利領取家庭津貼,在申請競投時不視為你的家團成員。
8. 我父母的家庭津貼現時由我的姐姐享有,我在公務員房屋分配公開競投中,可
否列入我父母的資料?
答:根據第 31/96/M 號法令第 10 條第一條 a 款規定,因你姐姐已領取你父母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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