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留学人员协会会员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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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留学人员协会会员章程

南京留学人员协会 章 程 二OO五年三月 南京留学人员协会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存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南京留学人员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南京留学人员协会。 英译名为“Nanjing Association for Overseas Chinese Scholars (NAOCS)” 第二条 团体的性质 南京留学人员协会是由南京地区留学回国人员和具有在南京学习、工作经历现仍在海外学习、工作的留学人员,以及关心支持本会活动的社会知名人士、热心本会工作并与留学工作有联系的政府工作人员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团体的宗旨 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的改革开放方针,依照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留学工作方针,维护留学人员合法权益,团结、联系广大留学人员发扬团结、奉献、 奋发、创业的精神,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人事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在宁的留学回国人员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产品开发和其他科技活动; (二)为海外留学人员短期来宁讲学、参观、学术交流、科研合作、项目引进牵线搭桥; (三)定期组织在宁的留学回回人员开展信息交流、学术交流及联谊活动; (四)为海外留学人员来宁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五)为南京留学工作的开展提供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在国外学习、进修、讲学、合作研究、工作达半年以上; (四)现在南京地区工作、服务或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以及曾在南京学习或工作过,现仍在海外学习或工作,但仍关注南京发展的留学人员; (五)团体会员单位申请入会人数需超过10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不设立常务理事会,设置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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