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动物之家作业规范 - 台南市动物防疫保护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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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动物之家作业规范 - 台南市动物防疫保护处

臺南市公立動物收容處所作業規範 總 則 目的:基於政府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下,依據「動物保護法」及其相關法令設立本市公立動物收容處所,建立收容動物之標準化處理作業流程,並依法訂定收費標準以利民眾及工作人員有所遵行。 法令依據: 動物保護法暨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 寵物登記管理辦法。 寵物登記管理及營利性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管理收費標準。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用詞定義: 申請人:以年滿20歲者為限。未滿歲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 受託人:指申請人無法親自辦理相關事宜,委託第三人(須年滿20歲)檢附申請人及委託人正反身份證件將委辦事由填具「委託代辦申請同意書」。 認領:指申請人領回原飼養之具寵物登記可供確認之動物或舉證事實足以認定動物為該申請人所有。 認養:指申請人收養原非其所有或實際管領之動物。 適用動物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犬、貓。 凡屬於臺南市行政轄區(以下簡稱本市)經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動物管制人員所捕捉之流浪動物或本市飼主、市民及警消單位送交收容處所之動物均適用之。 執行單位人員:臺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以下簡稱本處)動物收容組人員及本市依相關法規執行動物管制工作人員。 資訊公布 動物收容處所應清楚標示辦公或開放民眾辦理認領養時間及專線電話。本市公立動物收容處所開放時間: 認領養開放時間:週二?週六,AM 9:00?AM 12:00; PM 1:30?PM 4:30。(如遇例假日、連續假日或其他經主管同意之特殊狀況則不對外開放) 工作人員正常上班時間:週一?週六。 週日及假日時間:每月排定輪值人員負責餵飼、管理工作。 動物收容處所參訪區域,民眾有提出拍照或攝影需求,須填具申請書並於工作人員陪同提供適當說明下,得同意辦理。 收容動物活體不得提供學術或研究單位進行試驗。 動物收容處所之清潔、動物日常照顧、推廣領養及其他教育宣導工作,得招募志工義務協助,以強化動物收容處所之管理。為強化志工之功能,得由地方政府或相關機關協助訓練。 地方政府得委託民間機構或合法立案之團體經營管理動物收容處所。 貳、收容動物來源 收容動物來源及作業流程如下: 本府動物管制人員捕捉之流浪動物,每日填寫「臺南市流浪動物捕捉點交清單」。 民眾、警消單位或其他機構團體在本市轄區內拾獲或捕捉之流浪動物,填寫「臺南市拾獲、捕捉流浪動物送交申請書」,連同動物親自或委託送至收容處所 本市飼主不擬飼養之動物送交程序: 飼主設籍於臺南市者,攜帶本人身份證,連同動物親自或委託送至收容處所,並填具「臺南市飼主不擬續養動物申請切結書」,及繳交相關費用(該動物具寵物登記者,每隻收費新臺幣1,000元整,未具寵物登記者,每隻收費新臺幣3,000元整);動物送交後依本作業規範處理。 飼主非設籍於臺南市者,應攜帶本人身份證,連同動物親自或委託送至收容處所,並填具「臺南市飼主不擬續養動物申請切結書」另須一次繳交飼料管理費及處理費,每隻新臺幣3,000元整;動物送交後依本作業規範處理。 經飼主送交之動物若原飼主欲領回,須繳交飼料管理費:每日200元(以當日至隔日中午為1日,未滿1日者以1日計算)。 於本市公立動物收容處所認養犬、貓者,如不擬繼續飼養,自認養日起二個月內送回收容處所,不予收費。 不擬飼養動物經送交後,本單位對該動物在收容處所期間無負罹患傳染病或罹病之責任。 送交收容處所之動物,經切結確認放棄所有權後,本單位人員負有全權處理該動物之權利。 主管機關依動物保護法留置或沒入之動物危難中動物。 參、管理作業標準流程 動物接收作業 動物管制人員送交捕獲動物並填寫點交清單,動物由運輸車下籠時,應以溫和方式操作,避免以緊迫方式進行。 民眾、警消單位或其他機構團體在本市轄區內拾獲或捕捉之流浪動物與飼主送交不擬飼養之動物並填寫動物送交申請書,連同動物送至轄內收容所。 動物點收與管理作業流程:點收、建檔及檢查:動物進動物之家→核對資料→晶片掃瞄→初步外觀檢查→分籠→建檔編號→第二次檢查。 點收及管理作業流程: 經本府動物管制人員捕捉、送交之動物,由管制人員核對動物資料後,進行晶片掃描。 動物經民眾、警消單位送至收容處所,由承辦人員當場與送交者進行動物資料核對及晶片掃描。 點交:以晶片判讀器掃描動物二前肢背部中間及周邊,必要時掃描全身,讀取晶片號碼,或以寵物頸牌、狂犬病牌等其他可辨認有主方式並做成記錄。 第一次檢查: 初步分類為健康動物與罹病動物 行為評估及健康狀況判定篩選程序:動物經行為評估及健康狀況評估後區分行為、健康適合認養動物或行為、健康不適合民眾認養之動物,由動物之家獸醫師經初步評估外觀及行為後,安置於動物欄舍,並每日記錄。 經點收之動物已達重病、傳染病或其他緊急狀況,須由獸醫師判定簽章,依動物保護法第21條第3項規定,得逕依人道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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