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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浸出制油工厂防火安全规范SBJ 04-91主编单位: 商业部办工业管理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实施日期: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1992 北京目录总则厂房生产设备和消防设施电气设施防雷生产安全管理安全操作溶剂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为防止和减少浸出制油工厂(车间)(以下简称浸出油厂)火灾和爆炸的危害,保障浸出油厂职工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规范.浸出油厂的防火安全,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和技术法规,全面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做到安全生产,方便使用,经济合理.本规范适用范围一,新建,扩建,改建的浸出车间及其禁区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备和电气设施;二,溶剂贮罐与装卸区;三,浸出车间物料输入和输出的设备;四,浸出油厂生产安全管理和安操作.第1.0.4条现有浸出油厂的厂房生产装备,电气大修理,努力达到本规范的要求.第1.0.5条浸出油厂的防火安全,除执行本规范的现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二章厂房第2.0.1条浸出油厂生产建筑火灾危险性的类别和耐火等级应符合表2.0.1的规定.生产建筑火灾危险性的类别和耐火等级表2.0.1生产建筑名称使用或生产的物资火灾危险类别最低耐火等级浸出车间独立溶剂库溶剂(闪点4t/h利用固体或液体作燃料丁二级蒸发量≤4t/h利用固体或液体作燃料丁三级第2.0.2条浸出车间与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0.2的规定. 浸出车间与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表2.0.2防火间距耐火(m) 等级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浸出车间一,二级121416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部分名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的外缘算起.第2.0.3条浸出车间应独立设置,并应在距离车间外墙壁12m以外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并应列为防火禁区.两个以上浸出车间,可以设置在同一个防火禁区内.但浸出车间的厂房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高1500m2.浸出车间与相邻车间(一,二级耐火等级)之一的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屋盖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但不应小于6m.其相邻一面禁区围墙(只限一个方位)距离可相应减少,但不应小于6m.第2.0.4条浸出车间与下述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重要的公共建筑与文物保护区 50m民用建筑 25m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m厂外铁路(中心线) 30m厂内铁路(中心线) 20m厂内公路(路边) 15m变配电站(室) 25m注:○1本厂内的铁路如有机车进入区关闭灰箱或设隔离车等安全措施时,其防火间距可以不限.○2采用高架变配电站(室)(离地高1.25m),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15m.第2.0.5条禁区内附属于浸出车间的溶剂罐及其罐房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车间外地下溶剂罐房距离浸出车间外墙不应小于6m,半地下溶剂罐房距离浸出车间不应小于8m;二,地下溶剂罐房应采取防水和通风排气措施;三,溶剂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60m3,直埋式地下溶剂罐的总容量可以放宽到80m3.溶剂装卸场地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至明火点或散发火花地点30m;至浸出车间30m,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可减少到12m; 溶剂罐15m,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可减少到5m;至邻近厂内生产建筑物12m,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可减少到5m.第2.0.7条设在禁区外的溶剂,应有独立的高度不低于1.5m的非燃烧实体墙,围墙与贮罐的间距不宜小于1.5m,围墙至邻近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8m.第2.0.8条浸出车间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如采用钢柱承重的框架结构时,钢柱应涂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h.第2.0.9条浸出车间应设置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盖作泄压面积,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也可以作泄压面积.作泄压面积的轻质屋盖和轻质墙体的每平方米重量不宜超过120kg.第2.0.10条泄压面积与车间体积比值(m2/m3)宜采用0.10~0.22.当体积超过1000m3时,如采用上述比值有困难时,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0.05.第2.0.11条泄压面积的设置应避开人员集中的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容易发生爆炸的部位.第2.0.12条浸出车间地面应有一定的坡度,但不得设地沟,地坑,放工时开设的地沟,地坑应在放工完成后用细砂填实,并以薄层水泥敷面.第2.0.13条浸出车间内不得设办公室,休息室,更衣室,化验室,零部件贮藏室.第2.0.14条浸出车间配电室若毗邻车间外墙设置,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无门窗洞口的非燃烧体隔开,其地面应高于地面1.25m.第2.0.15条浸出车间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设有疏散指示标志.车间内最远工作的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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