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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为了完善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
政策,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
远和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和《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并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 《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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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四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分配股利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情
况下,公司将积极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进行股利分配不得超过
累计可分配的利润总额。
第五条 在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
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
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
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重大投资计划、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或当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第六条 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
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
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七条 在满足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
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形式和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
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八条 公司应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
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根据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各期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
其期间间隔(是否中期分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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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修订一次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确定该时段
的股东回报规划,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
划并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考虑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
上拟定中期或年度分红方案。
第三章 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不断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
司股东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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