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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分类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三章 公务员分类管理 公务员的类别 一般职公务员 (Civil servants of a general level) VS特别职公务员 (Civil servants of a particular level?) 政务官(Administrative officers) VS 事务官 (Services officers) 品位分类,类似于我国古代官员制度的“品”,它是以人为对象的分类制度,即以人的职务高低、资历深浅和获得报酬的多少为标准进行分类的制度。 品位分类着眼于人,尤其着眼于人的官阶,它代表等级、地位和资历等,其基本理念是“通才治国”。 英国的品位分类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随着1968年富尔顿公务员制度改革,品位分类制度正在逐渐走向衰落。 (1)第一个阶段(1870年以前)的标志是建立了由高、低两级构成的职位结构框架。 (2)第二个阶段(1871年—1920年)的标志是建立了由行政级、执行级、事务级和助理事务级构成的职位结构框架。 (3)第三个阶段(1921年—1967年)的主要标志是在原有等级划分的基础上横向区分了公务职位,建立了由职类和职级构成的现代职位结构框架。 (4)第四个阶段(1968年以后)的主要标志是建立了统一的行政机关职位结构框架。 职位分类(Rank-in-job classification): 美国的实践 (1)第一个阶段(1923年以前)的主要标志是建立了由5个职系组成的职位结构框架。 5个职系为专业和科学工作者职系、次专业职系、书记、行政和财政职系、低级书记员和技工职系、保管职系。 (2)第二阶段(1924年—1977年)的主要标志是建立了18职等的职位结构框架。 (3)第三个阶段(1978年以后)的主要标志是建立了高级行政职位群。 品位分类与职位分类的比较 品位分类(Rank-in-person classification)和职位分类(Rank-in-job classification) 公务员分类制度的意义 公务员分类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提出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其中也使用了政务类和业务类分类的提法,即国家公务员分为政务类和业务类两种。 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虽然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但实际上并没有根据公务员职位的性质和特点实施分类,而仅仅是对公务员的职务进行了分类,即将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且规定了国家公务员的等级序列。 公务员分类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2006年实施的《公务员法》在吸收原有分类制度合理成份的基础上,重新设计了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法将公务员队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并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对于其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我国公务员分类制度的基本内容 --纵向的职务序列 我国公务员分类制度的基本内容 --纵向的职务序列 我国公务员分类制度的基本内容 --横向的职务序列 * * 美国行政学家魏洛比(W. F. Willoughby)强调:“职位分类是人事行政工作的起点,也是人事行政工作的基础。” 国外公务员分类制度 Classification system of civil servants abroad 我国公务员分类制度 Classification system of civil servants in China 第一节 国外公务员分类制度 公务员分类制度的意义 品位分类与职位分类的含义 公务员分类制度的发展趋势 一般职公务员:经公开竞争考试择优录用,适用公务员法的公务员 特别职公务员:依据特别法律通过选举或任命而产生的公务员 公务员的类别 Category of civil servants 事务官:一般通过考 试择优录用,按功绩 晋升,任职不受竞选结果的影响,实行常任制,因而又称为人事制度中的专业者(Experts) 政务官:一般由选举 或政治任命产生,实 行任期制。服从政党的 意志,维护执政党的利益,随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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