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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增值税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谢谢大家! * 地税税率问题 其中5%为营业税,7%为城建税,3%为教育费附加,2%为地方教育费附加,0.03%为印花税. 各个项目具体的地税税率不一样,具体的看参照地税申报表上注明的税率。 地税税率的变化:2010.12.1,增加地方教育费附加1%,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维持不变,2011.2.1,地方教育费附加1%增加到2%。 所得税境外承担,营业税(城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境内承担 1、境外企业承担发票金额对应的所得税 按照10%或协定税率征税: 设X为含税金额,则X-X*10%-营业税(城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地税缴税数字)=境外公司拿到手的净额(净额=发票金额*90%) 按照核定利润率来征税: 设X为含税金额,则X-X*核定利润率*25%-营业税(城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地税缴税数字)=境外公司拿到手的净额{净额=发票金额*(1-核定利润率*25%)} 2、境外企业承担全部含税金额对应的所得税 按照10%或协定税率征税: 设X为含税金额,则X-X*10%-营业税(城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地税缴税数字)=境外公司拿到手的净额(净额=发票金额-X*10%) 按照核定利润率征税: 设X为含税金额,则X-X*核定利润率*25%-营业税(城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地税缴税数字)=境外公司拿到手的净额(净额=发票金额-X*核定利润率*25%) 如果是按照10%的税率或协定税率征税: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X*10%(或从协定税率); 如果是按照核定利润率征税: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X*核定利润率*25%。 关于剩余资产如何分割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条规定: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 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注销后剩余资产汇出 此表为国税函【2009】388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附件三 股权转让问题 文件依据: 财税【2009】第0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0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税函[2009]698号《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1997】第2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文件已废止。 (文件是否被废止可见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令23号)。 国税函[2009]698号第三条规定: 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第四条规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 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 某企业初始投资币种为美元,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在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将股权转让价格按照重组日即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的汇率折成美元,减掉该部分股权对应的初始投资成本(一般为注册资本*股权比例或实收资本*股权比例,美元)。(重组日出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004号) 另外,境外之间股权转让,同时转让标的在中国境内的情况,如有溢价,也需要缴纳所得税,入库在转让标的所在地。(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申请税收协定文件依据: 国税发[2009]124号《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函[2010]290号《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0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 居民身份证明 香港居民身份证明: 国税函【2007】403号文件附件2中提到,按香港公司条例成立的公司,只需要向国内税务局提交香港的公司注册证书或者商业登记核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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