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学院教职工请销假暂行规定 - 兰州大学护理学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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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学院教职工请销假暂行规定 - 兰州大学护理学院

护理学院教职工请销假暂行规定 一、人员和范围 1.教职工因学习、身体原因或其他事项,需在工作日处 理或休息、治疗(急诊除外)的,均应履行请假手续。 2.教职工因以上原因履行请假手续的,须在返校后立即 履行销假手续。 3.教职工因公外出的,不属于请假范围,按照《兰州大 学出差审批表》进行审批,但应首先向部门负责人告知去向 并征得同意。 二、请假 1.教职工请假,11 个工作日以上的(不含节假日),须 由院长或书记签署意见并报人事处审批备案;4-11 个工作日 的,须报院长或书记审批;1 个以上至3 个工作日的,由分 管院领导审批;1 个工作日的,由教职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审 批,部门负责人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审批后的请假报告单送 学院办公室留存。 2.对请假者,若其审批人有疑问的,应由当事人提供 有关材料进行确认。若请假时无法出具相关材料的,应在销 假时出具。若不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3.干部职工因事请假,需说明客观理由,因病请假必须 持医院相关科室开具的诊断证明。 4.干部职工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 天以上40 天以内者, 病假累计超过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内者,不享受绩效奖励津 贴;全年事假累计超过 40 天以上者,病假超过六个月以上 者,不享受绩效奖励津贴,扣发全年业绩津贴,年终考核不 予评为优秀。事假、婚假、丧假计算均不含法定节假日,病 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计算均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三、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计划生育假、工伤假 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计划生育假、工伤假按照 《兰州大学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校人字[1995]157号)执 行。超过规定的假期天数按事假处理。 四、补假和续假 1.干部职工请假应事先按程序办理手续,除特殊情况 外,电话请假一律不予批准。若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 请假的,应尽快办理补假手续,并应向部门负责人或相应院 领导电话说明情况,在返校后立即办理补假手续。 2.因病、因事请假的必须按时返回,若当事人在假期结 束后,尚未处理完事项或仍需休息治疗的,须及时办理续假 手续。办理续假手续时,当事人须向假期最终审批人以电话 或书面形式续假。 3.凡无故不办理补假、续假手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五、销假 干部职工请假期满,无特殊情况必须按时返校,并在假 期期满2 个工作日内办理销假手续,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干部或职工在请假最终审批人处销假并告知办公室。 六、请假审批手续的办理 干部职工需请假的,均需填写《护理学院教职工请假报 告单》,说明请假理由,按程序报批,一般不允许越级请假。 请假报告单由办公室留存。 七、其他事项 干部职工一个月内连续无故或累计旷工3 天者,扣发当 月业绩津贴;连续无故或累计旷工4 天以上 14 天以内者, 扣发半年业绩津贴;连续无故旷工 15 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 工超过 30 天者,扣发全年业绩津贴,并按程序报请人事处 按辞退处理。业绩津贴扣除部分统一在次年分配津贴时体 现。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作规定的均按学校和上级 有关规定执行。 附表: 护理学院教职工请假报告单 姓 名 外出地点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时 间 共需请假 天 请假事由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部门审批意见: 分管院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学院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销假续假 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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