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主义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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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主义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5 年第 6 期 概括主义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一种法解释路径的备忘录 朱 芒* 目 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立法上的列举主义及其内在扩张 三、概括主义解释方向 四、既有解释方式对新法的可能影响 五、结语:解释路径的特点 摘 要 针对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列举式规定,法解释的主要方向也是列举主义属性。但是, 该法律施行至今,其实还客观地存在着与此不同的概括主义法解释路径。该路径依据实定行政诉讼法的规范 规定,通过全项列举或另定根据规范等方法,消解了列举主义“受案范围”的局限性,而这些方法同样能够适 用于对新法内容的解释。 关键词 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 法解释 概括主义 列举主义 一、问题的提出 〔1 〕 1989 年 4 月 4 日颁布的《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旧法”)在“受案范围” 的规定中采用了列举形式。 2014 年 11 月 1 日新修改之后的《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法”)在“受案范围”上扩充了内容,但规定方 式沿袭了旧法。 在法解释的层面上,观察《行政诉讼法》施行至今的过程,无论“受案范围”被如何定位,似乎都无法避 〔2 〕 免列举主义的解释理解宿命。 本文力图从另一个角度指出,在列举主义的立法形式之下,其实我国司法 * 朱芒,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1 〕 本文中加引号表述受案范围的,如“受案范围”是特指《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受案范围内容;不加引号的表述,则泛指一般制度 或学理意义上的受案范围概念。 〔2 〕 近期的主要教科书,参见应松年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2009 年版,第 462 页(杨伟东撰写);姜明安 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418 页(江必新撰写)。这些教科书在分析我国行政诉 讼“受案范围”时,尽管结论并不表现为列举式规定,但其中都包含着列举的表述。 60 朱 芒 概括主义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实践中还客观地存在着一支概括主义的法解释路径。本文的目的就是初步整理出其发展脉络和基本逻辑 构成,将此凸显出来,为新法的发展提供一个可行的方向。 至今为止,行政法学界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方面的研究,无疑已积累了大量的成果。归纳而言,这 些成果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其一是价值阐述,即表明应该如何理解受案范围。这类研究更侧重法理层面的 论述,因而多倾向于立法(或修法)建议,未必都是直接以实定的《行政诉讼法》为对象。其二是实证研究, 〔3 〕 即根据《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实际适用情况以及相关原因进行调查分析。 其三是规范分析,即严 格立足于实定法展开法解释工作。本文侧重于法解释的层面,但重点在于整理自旧法颁布以来,在立法活 动业已完成、法律的文本表现形式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受案范围”因法解释的变化而发生的变化以及其中 的规则,并在此基础上寻找对新法相关条款的可用解释路径。在展开论述之前,本文就所使用的概念作如 下说明。 首先,关于“受案范围”,学说上有着“概括性规定”或“列举性规定”、“概括式”或“列举式”等分类概念。 这些概念都准确地表现了“受案范围”的立法形式或实际功效,但也因此有着过于拘泥于立法文本形式的倾 向。因此,本文采用“概括主义”和“列举主义”的用语,以此强调法解释的思路。与此相关,在研究“受案范围” 的文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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