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海外重症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 永安保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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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海外重症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 永安保险

永安海外重症医疗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助投保人理解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永安海外重症医疗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 拥有的重要权益  被保险人享受的保险保障…………………………………………………………………………2.3  投保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5.1 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6  及时向本公司通知保险事故………………………………………………………………………3.2  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 退保会给投保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5.1 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予注意  本公司对可能影响本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显著标识,请仔细阅读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本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合同的订立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2.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医疗费用补偿原则 2.5 涵盖的医学治疗 2.6责任免除 3.保险金申领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代理申请及其他 3.5 配合调查 3.6 保险金的给付 3.7 诉讼时效 4.保险费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续保保费 5.合同解除 5.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其他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3 被保险人变动 6.4年龄错误 6.5未还款项 6.6合同内容变更 6.7联系方式变更 6.8 争议处理 永安海外重症医疗保险条款 (本公司在每页底部对一些专业名词做了释义,这些释义为本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一专业名词在条款中出现多次的,本公司仅在该专业名词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做释义,该释义适用全文。) 1 合同的订立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附贴批单和其他约定书,均为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永安海外重症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本合同中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范围 1.3.1 投保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组织,可作为投保人。 1.3.2 被保险人 凡投保时年龄不超过64周岁 (连续参加本保险的,续保时最高年龄不超过74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国 居住超过三分之二时间,能正常工作 、劳动或生活的人员,可作为主被保险人,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满足以下条件的主被保险人的配偶或未婚子女,经本公司同意,也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国居住超过三分之二时间,能正常工作、劳动或生活的主被保险人的配偶; 2、投保时年龄为出生满30日(含30日)至18周岁(含18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国居住超过三分之二时间,能正常工作、劳动或生活的主被保险人的未婚子女 ; 3、投保时年龄为19周岁(含19周岁)至26周岁(含26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国居住超过三分之二时间,能正常工作、劳动或生活的主被保险人的未婚子女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经本公司同意,也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 (1)子女为无固定全职工作的人员或非个体经营者; (2)子女为全日制学生; (3)子女的主要的经济来源由主被保险人或主被保险人配偶提供。 主被保险人、附属被保险人统称为被保险人。除特别指明外,以下各条中与被保险人相关的表述完全适用于主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 若保险期间内发生变化,被保险人不能满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国居住超过三分之二时间的条件时,本合同自动终止。投保人应及时告知本公司,本公司将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退还给投保人。 2 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止,具体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2.3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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