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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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拆迁的演变历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概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体制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程序 ①城市拆迁主要动因 动因主要城市基本建设和旧城改造,前者包括修建马路、地铁、大桥等;后者主要是危棚简屋、城中村改造。这两个因素都跟国家经济实力的增长,以及民众居住水平的提高有关。 ②拆迁的发展状况 第一阶段: 1950年-1978年,缓慢发展期; 第二阶段: 1979年-1991年,快速发展期; 第三阶段: 1992年-2003年,高速发展期; 第四阶段: 2004年以来,调整期,拆迁规模 有所下降。 ③相关立法进程 1991年国务院公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次把拆迁纳入法制化轨道,但在地方政府热衷于招商引资的背景下,主导拆迁工作的开发商处于非常强势的地位。 2001年国务院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更加注重对于被拆迁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以及对于被拆迁人的补偿和安置。 ③相关立法进程 从实践来看,由于2001年之后全国房地产开发开始形成热潮,拆迁规模偏大,有些地方野蛮拆迁的现象突出。于是,国务院办公厅于2004年下发了《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2005年“国六条”中也强调:“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过快增长”。 ③相关立法进程 2007年10月《物权法》生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同时失效,拆迁法规出现真空时期,各地拆迁难度加大,规模减小。 2007年12月14日,在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草案 》是第一项议题。 2010年1月29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征求意见稿)》正式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2011年1月19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经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 1月21日起施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行为。2007年3月,《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列举了公共利益的内涵。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除为了以上公共利益之外,不得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该条规定将政府征收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这限制了政府滥用职权、强制征收土地、房屋的可能性。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行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条例第三条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1、决策民主原则 是指政府在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决策前,必须听取、征求公众意见,经过民主程序,最终做出决策。 2、程序正当原则 是指政府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必须正当合法,有法可依。房屋征收与补偿作为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正当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3、结果公开原则 是指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决策做出后,应当将结果向社会公开,包括做出的程序与依据。这是为了保证公众的知情权。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1.房屋征收论证 条例第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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