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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品德:第七课《感受法律的尊严》课件(人教新课标七年级下)
* 在一个阳光普照的早晨,父亲带我和弟弟去城里的姑姑家做客。在车站,父亲走近售票窗口问道:“我们三个到郑州要花多少钱?” 年轻的售票小姐回答道:“大人4元,高于1米20的小孩和大人一样,他们两个有多高?” 父亲答道:“这个小的1米15,那个大的1米22,我想我得付8元钱。” 那位售票小姐笑道:“嗨!先生,你是刚捡了钱还是发了大财?你只要告诉我较大的男孩子1米20,你就可以省下4元。我的眼睛不是标尺,我又看不出有什么差别。” 父亲回答:“你说得没错,但是应该让孩子们知道他自己有多高!” * 请你为这个故事定个题目。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什么道理。 (说明道德水平高低、法制观念强弱与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关系,经常违法纪律、法律法规,发展下去就可能违法,甚至发生犯罪。) 教学建议:此例可用于讲解防患于未然。 * 看教材第98页“小迪的案例”,从四个方面来分析其危害性。 对他人的危害:侵占他人财物、造成他人的身体和心理受到伤害 对自己的危害:坐牢、自毁前程 对家庭的危害:妈妈精神失常、爸爸出车祸、姥姥死亡; 对社会的危害:影响社会安定 教学建议:此例可用于讲解认清犯罪危害。 * 同学们都去音乐教室了,只剩下小创。小创偷偷地翻开莉莉的书包,拿走了莉莉当天的饭票。 这是第三回了,小创有点儿欲罢不能。爸爸妈妈每月都按时给小创饭钱,不过小创把钱都“捐”给游戏厅了。 小创心里非常害怕。万一被人抓住,多丢人啊! 你如何看待小创的行为? 你认为小创应该怎么办? 如果小创继续发展下去,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教学建议:此例可用于讲解加强自 我防范。 * 怎样理解这段话 越轨违法的行为常常因为事情微不足道而被人忽视,这犹如小额费用的不断浪掷,毕竟耗尽了全部家产。所以大家应该防止在小节上的越轨违法举动的开端。 ――亚里士多德 * * * * * * * * * * 《大明律》——《大清律例》——《大清现行刑律》1910——《大清新刑律》1911——《暂行新刑律》1912——《刑法》1928——新刑法193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制定、1997年修订 *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 * * * * * * “刑罚的目的既不是摧残一个感知者,也不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犯罪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1]所以他坚决反对报应主义和赎罪论。 [1]同前引书,第42页 * * * * * * * * * 比较以上三个案例,然后填表: A.行政法 B.民法 C.刑法 D.行政制裁 E.民事责任 F.刑事处罚 G.行政违法 H.民事违法 I.刑事违法 J.较轻 K.较轻 L.严重 情景 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违反的 法 律 承担的法律 责 任 所属违法类 别 案例一 案例二 案例三 J K L A B C D E F G H I * 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事违法行为——违反民事法律法规,承 担民事责任。 行政违法行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受行政处罚。 刑事违法行为——违反刑法,受刑罚处罚。 * 中国违宪第一案 2000年山东审结一起冒名上学案。原告齐玉苓以被告陈晓琪等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其判决书写道:“这种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其实质是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各被告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侵犯其受教育的权利的责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作为判决的实体法依据,引用了宪法第46条、教育法第9条、第81条、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34条和最高法院(2001)25号批复。这一判决突破了我国不得直接引用宪法条文作为民刑裁判的判决依据的司法惯例。在理论和实务界引起强烈反响,被誉为“开创了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先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教学建议:此例可用于讲解违宪行为。 * 材料分析: 材料一:杜某等三人,在卖西瓜的张某与顾客发生矛盾互相争吵的时候,每人抱起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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