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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六章第二部分
* 1. 婚姻法 1.7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1.7.2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为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了离婚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制度。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方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损害赔偿是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离婚时实行损害赔偿制度,使有过错方受到经济上的制裁,使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有利于有效地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 1. 婚姻法 1.7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1.7.2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既包括财产损害的赔偿,也包括人身伤害的赔偿。 对离婚时非法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当事人,婚姻法地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1. 婚姻法 1.7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1.7.2法律责任。 2.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对违反婚姻法情节较轻,尚不够成犯罪的行为,有关部门可酌情予以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具有惩戒性。根据婚姻法第43条第3款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处罚的措施是,分别不同情况给予拘留、罚款或者警告。 * 1. 婚姻法 1.7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1.7.2法律责任 3、刑事责任。婚姻法第45条明确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有配偶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遗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1. 婚姻法 1.3 家庭关系 1.3.2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亲子关系,分自然血亲关系和拟制血亲关系两种。 自然血亲关系,是指基于自己生育子女的事实而发生的关系,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 拟制血亲关系,是指本无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认其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 自然血亲终身存在,不能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除;拟制血亲是以法律确认的,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除。 * 1.3.1案例链接: 夫妻间的互相继承及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继承与赡养8.1 李玉平,女,48岁,1965年与马景致结婚。马景致与前妻包玉栅生子马建立、马建卒,1963年包玉栅因病去世后,两个小孩由祖母马王氏抚养。马景致与李玉平结婚后,又生子马建国、马建设。马景致再婚前曾分得祖传房屋8间,全家人共同居住。因祖母马王氏溺爱马景致的前妻子女马建立、马建卒,所以经常为些生活琐事与李玉平发生口角。1979年马建立结婚后,因婆媳不和分家另过,后4个孩子相继结婚均各自独立生活,马景致与李玉平及母亲马王氏3人一起生活。 * 1.3.1案例链接: 夫妻间的互相继承及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继承与赡养8.2 1995年马景致在盖大队仓库时不慎跌伤身亡,大队发给抚恤费2000元,由李玉平领取存放,马建卒要求子女平均分配,遭到继母李玉平的拒绝,于是双方发生争执,4个儿子均要求继承其父遗产(主要为抚恤金和房屋)。马景致之弟弟马景山作为马家的长辈调解他们的财产继承纠纷。具体意见是2000元抚恤费,每个儿子分得300元,李玉平与祖母马王氏每人分得400元。其他日用家具也平均分配给4个儿子。李玉平由4个儿子轮流赡养。 * 1.3.1案例链接: 夫妻间的互相继承及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继承与赡养8.3 李玉平考虑到自己与前妻的子女关系不好,与亲生子马建设的妻子不和,加上他们子女都较多,住房比较拥挤,自己再和他们一起吃住,双方生活都不方便。于是要求单独分给她一间房屋,由4个儿子分担口粮,自己独立生活,遭到其子女的拒绝。他们提出如李玉平单独继承遗产他们就不承担赡养李玉平的义务。李玉平在无可奈何情况下,诉诸人民法院要求继承丈夫的遗产,并要求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 1.3.1案例链接: 夫妻间的互相继承及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继承与赡养8.3 案例评析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分权;夫妻有相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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