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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论三

中国法制史总论 第三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发展的封建法制 * 漫长的分裂割据时期 208年,三国时期 285年,西晋短暂统一 304年,北方进入五胡乱华时期(北朝) 318年后,南方历经东晋、宋、齐、梁、陈五个朝代(南朝) 589年,隋灭陈,重新统一中国 * 立法思想 三国时期:重刑威慑 曹魏:“夫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蜀汉:“威武加则刑罚施,刑罚施则众奸塞。不加威武,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众奸不理,其国亡。” 晋代:约法省禁 南北朝时期:“南弱北强” 南朝沿袭晋律,少有发展 北朝重视法制,且多受儒家思想影响,朝着“礼法结合”的方向发展 * 立法活动及法典沿革 三国时期: 蜀国、吴国:主要援用汉律;“科” 曹魏:《新律》 1、篇章体例的调整:18篇;刑名 2、“八议”制度入律 3、改革刑罚体系 * 湖南长沙走马楼吴简 * 西晋的《泰始律》(公元267年) 1、篇章体例:20篇,620条,27000余字 改具律为《刑名》、《法例》二篇 2、颁布《晋令》40篇,《晋故事》30卷 严格区分律与令:“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违令有罪入律” 3、律文以外,附有《杂律解》、《律解》,共颁于天下;“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足” 4、立法宗旨“除其苛秽”,“存其清约”,律文简要得体 5、内容上“以礼入律”,“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 “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以齐律为最”(程树德) 南朝:多袭用晋律 南陈律创制“官当”(晋律中就有“除名比三岁刑”的规定;陈律规定:“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并居作;其三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一年赎;若公坐过误,罚金;其二岁刑,有官者,赎论;一岁刑,无官亦赎论。”) 北朝:立法频繁,多有创新 北魏:《北魏律》20篇 首创“存留养亲”制(“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 东魏:《麟趾格》“改科为格” 西魏:《大统式》 * 北齐的《北齐律》 1、篇章体例:科条简要,结构合理 12篇;合《刑名》、《法例》为《名例》 2、律令权式并行的法律体系 3、杖、鞭、徒、流、死的五等刑制 ;废宫刑 4、创制“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八议、官当等制度被确定下来 * 古代律学的发展 一、魏晋律学 汉代:“汉来治律有家,子孙并世其业” 杜周、杜延年;郭弘、郭躬 晋代:刘颂 “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改” 张斐 “理直刑正” 杜预 “刑之本在于简直” 二、法律概念的规范化 字义解释 罪名解释 对刑名的解释:解释刑罚;解释刑等与加减方法 * 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谓之斗,两和相害谓之戏,无变斩击谓之贼,不意误犯谓之过失,逆节绝理谓之不道,陵上僭贵谓之恶逆,将害未发谓之戕,唱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之谋,制众建计谓之率,不和谓之强,攻恶谓之略,三人谓之群,取非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凡二十者,律义之较名也。 * 体系解释 “律始于《刑名》者,所以定罪制;经于《诸侯》者,所以毕其政也。王政布于上,诸侯奉于下,礼乐抚于中,故有三才之义焉,其相须而成,若一体焉。” * 隋唐刑律之渊源,其大体固与礼仪、职官相同,然亦有略异者二端:其第一事即元魏正始以后之刑律虽其所采用者谅止于南朝前期,但律学在江东无甚发展,宋齐时代之律学仍两晋之故物也。梁陈时代之律学亦宋齐之旧贯也。隋唐刑律近承北齐,远祖后魏,其中江左因子虽多,止限于南朝前期,实则南朝后期之律学与其前期无大异同。故谓“自晋氏而后律分南北两支,而南朝之律至陈并于隋,其祀遽斩”(程树德先生后魏律考序所言)者固非,以元魏 刑律中已吸收南朝前期因子在内也。但谓隋唐刑律颇采南朝后期之发展,如礼仪之比,则亦不符事实之言也。其第二事即北魏之初入 中原,其议律之臣乃山东士族,颇传汉代之律学,与江左之专守晋律者有所不同,乃正始定律,既兼采江左,而其中河西之因子即魏晋文化在凉州之遗留及发展者,特为显著,故元魏之刑律取精用宏,转胜于江左承用之西晋旧律,此点与礼仪、职官诸制之演变稍异者也。 ——陈寅恪著:《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三联书店,2001,第112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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