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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
我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一、什么是文物保护法? 文物保护法是调整规范文物保护、继承过程中产生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对其进行了修订,并将修订后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第七十六号主席令公施行。 * 二、我国刑法有关文物犯罪的规定 在现行刑法中,涉及文物犯罪的主要罪名有: 1.走私文物罪 2.盗窃罪 3.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珍贵文物罪 4.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5.倒卖文物罪 6.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7.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8.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 《文物保护法》规定,受国家保护的文物有五大类: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和石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及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 二、文物资源的管理保护 (一)文物所有权 《文物保护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上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筑物、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 (二)文物分级管理 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文物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文物集中的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设立文物管理机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 三级文物保护单位: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务院行政部门)部门确定,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3、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 ◆历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 ——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历史文化名镇(村) * (三)文物保护方针 保护为主 抢救第一 合理利用 加强管理 文物保护原则: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 ★在建设控制地带修建新建筑,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 ★(修缮、保养、迁移)不改变文物原状 ——“修旧如故” 根本原因:文物的(不可再生性)性 * (四)文物考古发掘管理 问题:某外国探险队在我国旅游途中发现一处未经发掘的文化遗址,有人提出立即进行挖掘,挖掘出的贵重文物上缴中国有关部门,一般文物归探险队所有。你认为其提议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应按原状保护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 1、所有权规定——地下埋藏的文物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 2、程序性规定——一切考古发掘工作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3、禁止性规定——未经特别许可,任何外国团体或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和发掘 * (五)馆藏文物、民间收藏物管理 馆藏文物:——国有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的文物藏品禁止出卖。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须经有关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备案。 民间收藏物:——可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谋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哪些方式获得文物? ——依法继承或接受赠予;从文物商店或拍卖单位购买;合法交换或依法转让等 * ◆个人是否可携带收藏的文物出境?应经过哪些程序? (六)文物出境进境管理 文物出口和个人携带文物出境,必须事先先向海关申报,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并发给出口许可证; 文物出境必须从指定的口岸运出。经鉴定不能运出的文物,国家可以征收 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的以外,一律禁止出境 * 文物进境应经过哪些程序? ——向海关申报,并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 * 三、违反《文物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 施跃媛等人走私恐龙蛋化石案 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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