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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概述
3、矿业权的收益分配与使用 收益分配——不论出让的矿种和出让的权限,分配比例为: 注:砖瓦砂石土的价款收益正在进行研究 * (二)矿业权的收益分配与使用 交纳方式:先缴后分。 不论哪级发证,都可在省缴纳。各级国库在收到款时,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将库款的20%逐级上划中央总金库,将库款的80%部分按各省(区市)规定的省、市、县分成比例进行划分。 地质勘查 使用方向 矿产资源管理 办理矿业权出让成本费 业务管理费 * 祝愿同志们健康!愉快!幸福! 谢谢大家! * * * * * * * % * 但是法律上的缺陷 一律无偿“登记”取得 探矿权使用费过低(100元,不得超过 500元) * (3)解决问题的办法 如果再一味强调勘查必须遵守“登记在先”、“优先无偿取得”探矿权这一“国际惯例”是不实事求是的。 国土资发[2006]12号文件——在探矿权“登记取得”与“竞争性取得”,也就是在“无偿”和“有偿”之间划清了一条政策界限 * (3)解决问题的办法 A、登记取得条件 第一类矿产 (金属矿产+部分非金属+气态矿产) 勘查工作空白区 (或做过工作,但未获得成果) 以上是“充分必要条件”,是“和”, 不是“或”,要同时满足 * (3)解决问题的办法 B、以竞争方式取得 第二类矿产 (煤炭+大部分非金属) 第一类矿产 以上是“必要条件”, 是“或”,不是“和”,二者具其一。 做过地质工作并初步显示矿产地 以往开采活动初步显示矿产地 由此可见: 登记无偿取得探矿权的条件 严于 竞争方式取得的条件 * 以上是探矿权价款形成的背景 2006年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受国土资源部委托拍卖三个煤炭探矿权,成交价格27亿元。 * (3)解决问题的办法 C、无需勘查、直接申请采矿权的条件: 开采第三类矿产(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等地面显性矿产) * (3)解决问题的办法 总之,矿产地的获得是要付出成本的!!! 低门槛进入 获得 矿产地 成本 高 风 险 投 入 低风险投入 采矿 高门槛进入 获得矿产地的成本=风险勘查投入+有偿取的矿权的成本 * 操作中的两种不规范 探矿权人找到矿产地后申请采矿权--仍要交采矿权价款; 探矿权申请人以竞争方式有偿取得探矿权后,申请采矿权时,仍然要交纳第二次评估后的采矿权价款。 --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 * 价款缴纳:同级财政 出现的问题:争相出让矿权 * (4)国家地质基金的建立 地质勘查基金 中央预算安排 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业权价款 煤炭普查和 必要的详查 国家重点矿种和 重要成矿区带的勘查 * (5)探矿权的审批权限 省级 部发证以外的区域和矿种 部授权的矿种 部级 领海及管辖海域 外商投资 34个矿种(石油、天然气、煤层气) 跨省(区、市) 审批权限 * --采矿权的取得 (1)采矿权取得方式 (2)采矿权审批权限 (3)国土资源部对探矿权采矿权授权的规定 * --采矿权取得方式 采矿权 取得方式 探矿权优先过渡到采矿权 协 议 出 让 国家或省批准的重点项目 矿产周边深部接续扩界 部批准的接续矿区 招拍挂竞争性出让 第三类矿产 国家出资形成矿产地 不再缴纳价款 无需勘查 现在具有利用价值了 需缴纳价款 * --采矿权审批权限 审批权限 部级 国家规划矿区和重要价值的矿区 领海和管辖区域 34个矿种(石油、天然气、煤层气) 跨省(区、市) 外商投资 省级 部发证以外的、储量规模为大型的矿产地 部授权 市、县 地方法规规定 * (3)国土资源部对探矿权采矿权授权的规定 采矿权授权 储量1亿吨的煤炭、5000万吨的焦煤资源开采 探矿权授权 30Km2的煤炭勘查 15Km2且投资500万元的W、Sn、St、稀土勘查 CO2、地热、S、金刚石、石棉、矿泉水勘查 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商投资矿产 投资500万元的金属、稀有金属、化工矿产勘查 中型以下的的W、Sn、St、稀土矿产开采 大型以下的金属、稀有金属、化工矿产开采 CO2、地热、S、金刚石、石棉、矿泉水开采 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商投资矿产 * 法律缺陷及存在的问题 (1)矿法规定:有偿取得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需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收费性质:体现国家这一投资者的权益 存在 问题 1、其他投资者权益没有体现——市场不公平 2、新老矿山矿权成本差异显著——市场不公平 3、只体现投资者权益、没有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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