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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政制度--内阁制政府
政府制度的类型 内阁制政府 * 政府行政制度 政府行政制度是指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能、活动方式、组织形式等方面的制度。 现代国家由于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不同,以及文化传统的差异,彼此之间采取了不同的政府组织形式,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也各不相同,但是政府的基本权力和职能却呈现出一定的共性,即通过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的管理,从而实现其政治统治和一定时期的治理目标。 * 政府行政制度的类型 西方国家中央政府的类型主要有四种: 内阁制政府(英、德、日为典型) 总统制政府(美国) 委员制政府(瑞士) 半总统制政府(法国、俄罗斯) * 内阁制政府 “内阁”(Cabinet)一词,本意是指小房间、密室被借用来专指英王同亲信大臣们举行密会的议事厅。英国内阁是由枢密院的外交委员会演变而来的。原先的英国内阁是由英王主宰的,之后才转为由首相来领导, * 内阁制政府 1、含义: 内阁制是指由内阁总览国家行政权力并向议会负责的一种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内阁制政府又称为议会制政府或责任内阁制政府。 2 、实行内阁制的主要国家 英国、德国、意大利、加拿大、日本等。 * 内阁制的产生 “内阁”(Cabinet)最早出现于英国,其前身是枢密院外交委员会,它是中世纪英王下面的最高行政机关。1717年起,内阁会议由一位大臣主持,开创了内阁首席大臣(后称首相)领导内阁,英王不得参加内阁会议的先例。到1937年公布《国王的大臣法》以后,内阁和首相的名称才有了正式的法律依据。 * 一、内阁制政府制度的特征 (一)强调议会至上 在内阁制政府制度下,议会处于国家的政治活动中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拥有立法、组织内阁和监督内阁的权力。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向议会负责。内阁首脑和部长(大臣)需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并接受议会监督。 * 一、内阁制政府制度的特征 (二)内阁组成独特 在实行内阁制政府制度的国家,内阁由议会(下院)中占多数席位的一个政党或构成多数席位的数党联盟组成。议会中的多数党或数党联盟即为执政党,其领袖受国家元首委托而组阁。受命组阁的政党领袖多为内阁总理或首相,依据法律规定,由国家元首任命。内阁总理或首相是政府首脑,不兼任国家元首,负实际责任。 * 一、内阁制政府制度的特征 (三)国家元首虚位 在内阁制政府制度下,国家元首(被称为国王、女王、大公等)是国家权力的象征,不执掌实权,不负实际责任。总理或首相不对国家元首负责。国家元首不能单独行使职权,在履行宪法规定的职责时.必须先征得内阁首相的同意,由相关阁员副署,方能发生法律效力。 * 一、内阁制政府制度的特征 (四)内阁独揽行政权力 在内阁制政府制度下,内阁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政府首脑(被称为首相或总理)执掌实权。作为执政党领袖的政府首脑,利用自己的党在议会中占多数控制议会,实际上又掌握着立法权。内阁成员必须同时是议会的议员。他们既在政府中负责某项行政工作,又在议会中参与立法活动,因此,往往出现内阁控制议会的局面。 * 一、内阁制政府制度的特征 (五)政府对议会负责 在内阁制政府制度下,政府对议会负责,接受议员的质询、解释政府的政策或内阁的决定。当议会对政府的政策或政治行为赞同时,政府方能继续执政;当议会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或者否决内阁的信任案时,内阁必须总辞职,或者由政府首脑提请国家元首下令解散议会,提前举行议会选举,由新议会决定内阁的去留。 * 二、英国责任内阁制 英国责任制内阁的形成 形成过程: 没有任何成文法律为依据,依靠惯例形成的 (1)起源: (2)形成: (3)发展: (4)完善: 16—18世纪初,枢密院中外交委员会 18世纪早期,英王退出内阁, 沃波尔主持内阁会议 18C后期,形成内阁可以提前大选惯例 19世纪上半期,两党制度建立而完善 * 英国历史上第一任内阁首相—— 罗伯特·沃波尔(1676-1745年) 1.首相兼任财政大臣的惯例. 2.加强与辉格党联系,形成了议会多数党领袖出任首相的惯例. 3.他加强与下院联系,使下院 权力逐渐加大. 4.开始首相入主唐宁街的惯例. 5.其辞职成为对议会负责惯例 * 英国责任内阁制首相 ——政府首脑,实际行政首长 产生:按惯例首相由在大选中获得下议院多数议席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但形式上还是由君主指定。首相必须是议员,且由下院议员担任。 职权: 任免内阁成员和非内阁成员,并向英王提交任免名单; 领导内阁,决定内阁议事日程,主持内阁会议,形成内阁决议; 在议会中代表政府为政府决策辩护,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对内对外的重大方针政策,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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