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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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处

敦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第一條 凡本公司及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均應依本程序之規定辦理。本程序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 關法令辦理之。 第二條 用詞定義 一、相關法令:因在台灣之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初次或持續之交易或掛牌,而適用不定期修 訂之法律、規則、規定及法規,包括但不限於證券交易法,台灣主管機關發佈之規則或規 定,以及由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台灣證券交易所發佈之規則或 規定。 二、資產: (一)有價證券投資含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 、存託憑證、 認購 售( )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 。 (二)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 (三會員證。) (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五)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 。 (六)衍生性商品。 (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八)其他重要資產。 三、事實發生日:原則上以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 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 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四、專業估價者:係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其他固定資產估價業務者。 五、子公司:係指由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之海內外公司,或依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以下簡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所規定者。) 六、最近期財務報表:係指本公司於取得或處分資產前依法公開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 務報表。 七、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 從事之大陸投資 本程序中未定義之用詞,悉依證券主管機關所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之 規定。 第三條 本公司及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作業程序及額度如下: 一、有價證券之取得或處分,由執行單位評估後,於本條第八款所訂額度內進行交易 ,並依本 1 / 9 公司核決權限表及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之有關規定辦理 ;交易金額達新台幣 一億 五仟萬元以 上者,經董事會通過始得為之。 二、不動產之取得或處分,由執行單位評估, 並依本公司核決權限表及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之有 關規定辦理; 交易金額達新台幣一億五仟萬元以上者,應提報董事會核准後辦理。 三、其他固定資產之取得或處分,由執行單位評估後,依本公司內部相關規定辦理。 四、會員證、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之取得或處分,依本公司內部相關 規定辦理。 五、衍生性商品之取得或與處分,依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規定辦理。 六、依本公司章程或相關法令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依本程序第 九條之規定辦理。 七、執行單位 有價證券及衍生性商品之取得或處分:財會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 不動產、其他固定資產、會員證、無形資產、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資產 及其他重要資產之取得或處分:行政管理單位、財會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 八、額度 本公司取得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其總額不得高於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二十,本公司之 各子公司取得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總額不得高於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 。 本公司有價證券投資總額不得高於淨值之百分之五十;本公司之子公司其有價證券投資總 額不得高於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本公司投資個別有價證券金額不得高於淨值之百分之三十;本公司之子公司其投資個別有 價證券金額不得高於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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