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营业让与营业让与」」」」之法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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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营业让与营业让与」」」」之法制规范

淺談淺談 「營業讓與「營業讓與」之法制規範及程序」之法制規範及程序 淺談淺談 「「營業讓與營業讓與」」之法制規範及程序之法制規範及程序 中華徵信所企業 (股)公司 財務顧問部 陳景育 2009/5/21 一、 前言 近期金融界裡掀起了整併的風潮 ,今年2 月 20 日中國人壽經董事會同意以 新台幣 1 元或相當價值之股份取得保誠人壽台灣主要資產與營運業務 ,內容 包含保誠人壽除銀行通路和電話行銷通路外之全部資產及負債,但是保誠人 壽亦透過認購中國人壽私募股票 ,投資新台幣 21.83 億元 ,取得中國人壽 9.9%完全稀釋後股權 ,此項交易代表保誠人壽並未退出台灣保險市場,未 來該公司仍以保誠人壽的品牌以銀行通路與電話行銷通路拓展業務 ,並透過 投資 中國人壽 ,間接繼續投資台灣保險市場。 新光金控旗下的新壽證券 ,4 月 28 日將總公司經紀業務暨6 家分公司之營 業及設備 ,以新台幣3.2 億元營業讓與元富證券 ,元富證券並以新台幣 1.1 億餘元 ,購置新壽證券台北市信義路四段456 號 B1 之營業用不動產及 5 個 停車位 。 近期 ,原先市場傳言台新金控旗下台証證券可望以 200 億元至 250 億元 , 將經紀業務出售給元大金控 ,最後竟然由凱基證券以現金新台幣 280 億元 及價值 10 億元之凱基證券普通股 ,平均每股新台幣 21.88 元之代價 ,取得 台証證券全數之股權 。 雖然最後 台証證券並非以營業讓與方式出售經紀業務 ,但金融業近期透過營 業讓與達到整併及組織策略調整的目的有增多的趨勢 ,究竟營業讓與的法令 規範 、態樣及程序為何 ?我們以下將進行簡單的探討 。 二、 營業讓與之相關法制規範 營業讓與係指公司將其部分或主要之營業或財產之經營權或所有權轉讓與 受讓人 。 相關的法令規範最早係於民法第 305 條規定 「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 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 ,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通知或公告,而生承擔債務之 效力 。…」,其後公司法於第 185 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範增訂 「讓與 或受讓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之相關規範 ;民國 91 年發布企業併 購法 ,其中第 27 條規定 「公司經股東會代表 已發行股份總數 2/3 以上股東 之出席 ,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或依公司 1 法第 185 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讓與或受讓營業或財產者 ,其債權讓與 之通知…」。 企業併購法第 27 條所規範之營業讓與除了規範公司法第 185 條第一項第二 款及第三款之「讓與或受全部或主要部分之讓營業或財產 」外,尚包括民法 1 所規範的 「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 ;而公司法與民法的差異 ,主要在於受 讓之公司是否概括承受被讓與公司之負債 ,惟二者 皆屬企業併購法所規定之 資產收購行為 ,且規範之範 圍均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 三 、 營業讓與之態樣 營業讓與依據上述法令之規範 ,如所讓與之營業或財產 已達讓與公司之全部 或主要部分 ,則適用企業併購法相關之規定 ; 之 ,如所讓與之營業或財產 未達讓與公司之全部或主要部分 ,則僅屬單純財產交易行為 ,不適用公司法 及企業併購法關於營業讓與及收購之規範2 。 因此營業讓與之態樣主要分為二種 ,讓與部分與讓與全部及主要部分之營業 或財產 ,兩者之差異係以讓與之營業或資產是否達被讓與公司全部或主要部 分或對公司營運產生重大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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