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工作是一项特殊的社会保障直接服务于国防和军队建.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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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工作是一项特殊的社会保障直接服务于国防和军队建

二、主要优抚政策 抚恤政策(死亡抚恤和伤残抚恤) 补助政策 优待政策 烈士褒扬政策 (一)死亡抚恤政策 死亡抚恤,是指国家对死亡军人及其它属于民政部门抚恤范围的人员死亡性质的界定及对其家属的抚慰和恤赈,是国家根据死者的死难情节和生前事迹,给予其相应的政治褒扬和保障其遗属合法权益的总称。分为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两种形式。 1.死亡抚恤的分类 1980年之前分为两类:一类为因公牺牲(当时因公牺牲与烈士未作区分,统称牺牲,但都按烈士对待),一类为病故 。 1980年国务院颁布《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后,把革命烈士同一般的因公牺牲区别开来,从而使我国的死亡抚恤分类由原来的两类,增加为三类,即:烈士、因公牺牲、病故。 2.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对死亡军人,根据死亡性质,由死者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由其生前所在单位负责发给)。目前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 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病故,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3.遗属享受定期抚恤的条件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我省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增加了一条规定,即“子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无后代、无生活费来源的”也可享受定期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标准 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10480 8990 8460 农村 6030 5760 5510 (二)伤残抚恤政策 伤残抚恤,是国家和社会对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伤残人员的抚慰和恤赈。我国对伤残人员实行终身抚恤,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供养终身。 1.伤残抚恤的分类 按伤残对象分为: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 按伤残性质分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因病致残(仅限于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按伤残影响劳动能力的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的障碍程度分为:一至十级。 2.伤残评定工作 现阶段,民政部门主管伤残评定工作的对象和范围是: 一是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是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是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是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是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是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其中四、五、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3.伤残抚恤待遇 残疾抚恤金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 残疾军人辅助器械 分散供养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 因战因公致残一级至二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民工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171元; 因战因公致残三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民工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936元; 因病致残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702元。 (三)补助政策 所谓补助,是指国家对家庭生活比较困难,又不能享受抚恤待遇的部分优抚对象给予经济补助。补助的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定期定量补助,是按照不同的对象和条件,定期向优抚对象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补助费; 二是临时补助,主要用于解决优抚对象的突发性困难。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认定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指在部队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军队医疗证明是指下列之一:一是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二是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四)优待政策 优待,是指国家和社会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退伍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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