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ppt

山东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ppt

  1. 1、本文档共11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山东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 设 立 安 全 审 查 主讲人:张雪峰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 前 言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已由山东省安监局以鲁安监发【2010】10号文件颁布实施,为了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过程中更好的理解、把握、贯彻该要点规定的主要审查内容,切实把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准入安全条件关,根据要点的要求,特对危化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的重点内容作进一步的说明。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 设立安全审查 设立安全审查要点目录 一、预审查 二、安全条件论证 三、选址及总平面布置 四、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 五、配套和辅助工程 六、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七、安全对策与建议 八、结论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 设立安全审查 一、预 审 查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 设立安全审查 概 述 预审查工作是在建设单位提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并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8号令)、《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 设立安全审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2号)文件的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文件和资料之后,由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预审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建设单位所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符合性进行审查,为设立安全审查会议做好前期准备,以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 设立安全审查 保障设立审查会议的正常实施。 【要点条文】: 1、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安全审查申请书填写是否正确,规划许可文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规定,安全评价报告是否由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编制,安全许可管理分类确认书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 设立安全审查 【审查重点】: 1、审查建设单位在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时是否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鲁安监发[2008]2号《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第四项第三款第一条的规定提交了下列申请资料: 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⑵、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 设立安全审查 ⑶、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管理分类确认书。 共六项申请资料,建设单位必须按要求提供。 ※ 关于对第⑴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应审查其填写内容是否符合“填写说明”的要求。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 设立安全审查 ※ 对第⑵ 项,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审查时需关注以下问题: ①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选址、用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规定。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 设立安全审查 ? 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 设立安全审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xiaozu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