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规范细则.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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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规范细则.doc

河北省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规范细则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检验、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和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病历书写中涉及到日期记录格式,统一采用公历制,按“年、月、日”顺序并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例如“2010-2-8”或“2010年2月8日”。时间书写格式采用24小时计时制,记录到分。如“上午8点10分”记为“8:10”,晚上8点10分记为“20:10”。涉及到度量衡单位,均采用法定计量单位,书写时一律采用国际符号;涉及疾病分类,均按照国际疾病分类ICD-10;涉及到手术、操作分类按ICD-9-CM-3。抢救记录补记时要按照补记时间书写,但内容必须记录抢救时间,具体到分钟。 第五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六条 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色或黑色油水圆珠笔书写。 第七条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横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晰、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署全名。不得采用刮、粘、涂、描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在需要修改的部分划双横线,并保持原有记录清晰可辨,在其上方填写修改内容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署全名(如果上方无空隙,可以在就近空白处填写)。修改用笔和书写用笔颜色一致。 一、书写病历本人在书写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应即刻修改,举例如下: ……患者皮肤轻度(李峰,2012年 5月20日 10:00)无黄染,…… 二、手写及计算机打印病历中,上级医务人员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要求:每页不超过三处修改,每处修改字数不超过20字,如果修改内容过多,影响病历整洁,或空白处不足以清晰书写修改内容时,应重新书写本页病历。 三、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电子病历的修改应根据卫生部《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中相应条款实施,电子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审阅、修改并予以电子签名确认。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电子病历不得修改。 四、病历中化验单、报告单及病历眉栏一般信息错误:如姓名、住院号等出现错误需修改时,在病人出院后持患者、代办人身份证或有效证件,由主管医生及患者(或代办人)双签字后,在医务处审批盖章,病历中存档一份,患者保留一份。一般在复印件上更改。 第八条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签名,出现在病历上的各级医师职称要以医院的正式聘任为准。 进修医师须经接受进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方可书写病历,进修人员书写的各类医疗、护理记录文件,须经指导医师(护师)及时签名确认。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有关记录,如“病程记录”等,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应及时审阅、修改并签名。 乡镇医疗机构的病历书写可根据情况需要由执业助理医师书写。 上级医师应对与自己有关的记录及时、亲自修改并签名。 第九条 患者知情同意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实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和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对按照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临床实验性检查和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监护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监护人,由患者监护人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若患者对检查、治疗有疑虑,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应当在病程记录中作详细记录,并向患者作进一步解释,若患者仍拒绝接受处理,也应当在病程记录中说明。 一、告知范围: (一)病情变化时,如病危病重的告知; (二)各种手术、有创操作的告知;变更手术方式的告知;在手术、有创操作、变更手术方式前应签署知情同意书; (三)麻醉方式、风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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