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生猪屠宰检疫与肉品品质检验等相关法律法规.doc
生猪屠宰检疫与肉品品质检验等相关法律法规
一、涉及检疫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农业部《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年27号)
二、涉及肉品品质检验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
1、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2、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3、商务部、财政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2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4、商务部《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BG/T17996-1999)
三、动物检疫的职责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规定.检疫对象包括: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合计13种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四、肉品品质检验的职责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检验。肉品品质检验包括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检验内容包括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五、肉品品质检验的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肉品品质检验的具体部位和方法,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和其他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六、有害腺体摘除的依据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5.1规定:对检出的病变淋巴结和脓肿要进行修割处理。5.3.3规定:气管上附有甲状腺的必须摘除。5.5规定:复验人员结合胴体初验结果,进行全面复查。检查有无肾上腺和甲状腺及病变淋巴结漏摘。(摘除肾上腺和甲状腺及病变淋巴结俗成为“摘三腺”)
七、有害腺体无害化处理的监督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五条: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过程。
第十三条:已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之前,应通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开启监控装置和摄录系统,记录无害化处理过程,并通过系统报送相关信息。未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之前,应通知当地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派人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
第十四条: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时,应当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3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