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检疫与肉品品质检验等相关法律法规.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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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检疫与肉品品质检验等相关法律法规 一、涉及检疫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农业部《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年27号) 二、涉及肉品品质检验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 1、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2、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3、商务部、财政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2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4、商务部《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BG/T17996-1999) 三、动物检疫的职责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规定.检疫对象包括: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合计13种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四、肉品品质检验的职责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检验。肉品品质检验包括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检验内容包括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五、肉品品质检验的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肉品品质检验的具体部位和方法,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和其他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六、有害腺体摘除的依据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5.1规定:对检出的病变淋巴结和脓肿要进行修割处理。5.3.3规定:气管上附有甲状腺的必须摘除。5.5规定:复验人员结合胴体初验结果,进行全面复查。检查有无肾上腺和甲状腺及病变淋巴结漏摘。(摘除肾上腺和甲状腺及病变淋巴结俗成为“摘三腺”) 七、有害腺体无害化处理的监督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五条: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过程。 第十三条:已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之前,应通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开启监控装置和摄录系统,记录无害化处理过程,并通过系统报送相关信息。未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之前,应通知当地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派人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 第十四条: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时,应当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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